去农场收收果实,去超级大富翁买下今天的最后一笔,再.....睡觉去咯,各位晚安
本帖最后由 芳华晓月 于 2009-7-8 23:15 编辑
事情本是小事,一件派出所就可以解决的小事,明天她的当事人就返回当地,是与非相信明天就会有结果的。但是有人把这样的事情拿到网上大肆攻击,而对象是我们的一位优秀的老师,那么再小的事情在我们眼里都是大事情。 ...
华龙断玉 发表于 2009-7-8 23:00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你们是不容易,挨打的当事人更不容易,她连公职都没有,换位想一下,你就不会那么说了
一个上来就出言不逊,一个论坛逢知音,真可谓天作之合,要知道这个“小胡爱小毕”是刚刚因为在论坛出言不逊而被禁言的网友。
楚凰 发表于 2009-7-8 22:41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难得你如此刻 ...
芳华晓月 发表于 2009-7-8 22:43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我只不过说了事实,你认为是刻薄!
本帖最后由 芳华晓月 于 2009-7-8 23:14 编辑
我只不过说了事实,你认为是刻薄!
楚凰 发表于 2009-7-8 23:07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没关系,呵呵,你说吧,当时看到一时不接受,现在想想你说一下也没什么,你没有看到我给那位网友的回复吗。所以也不用去说别人,带有倾向性的人不少,你不也是吗
支持136楼~~~~~···
这么高楼了,很遗憾没有看到双方充足的证据,盲目顶贴,甚是遗憾
希望大家从心底好好的想一想,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太湖
另外对小胡爱小毕禁言后的表现更是无语
我觉得你该回一趟太湖,去一下西溪,核实一下具体情况(如果你对派出所做出的结论持怀疑态度的话),然后你再发言,否则你说得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套用你们律师的官话,官方结论明天就会下来的,我们拭目以待。我们俩人都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目击者,所谓各为其主,当然这里是事主,说得再多也没用。当然,你的有力证据是病例,其一,你拿不出来,当然这不是你的错。其二,到底伤到什么程度?当然这个只有看到病例才清楚,要知道,这二人发生肢体接触是肯定的,双方都有伤,我们王老师肩上的咬伤在派出所也是留有照片的。其三,谁先动手的问题,你们律师只管谁打了谁,该赔多少。可是我们民间还是讲究一个道理的,为什么打?谁先骂?谁先动手之类。常理,我们王老师多少还是有点涵养的,不会像你说的那样冲到人家去打人的,我当时的想法是,一定是你的当事人言语激怒了我们王老师,王老师忍耐不住冲动,揍了她,要知道王老师最近不顺,心情容易激动,这点可以理解,换我如果有人言语激怒我,也许我也会动手的。不过后来我与王老师通电话,他告诉我,是对方冷不丁先给他一个耳光,然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的(当然这里具体什么情况,两边我都不敢苟同,还是等待明天的官方结论吧),要知道男的被女的打耳光????律师同志也许笑了:打耳光?证据呢?不说了困了
没关系,呵呵,你说吧,当时看到一时不接受,现在想想你说一下也没什么,你没有看到我给那位网友的回复吗。所以也不用去说别人,带有倾向性的人不少,你不也是吗
芳华晓月 发表于 2009-7-8 23:11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俗话港得好,代路不平旁人踩。对于你在帖子中这样结论性措辞“第一,依法惩处打人凶手王龙,不能让凶手逍遥法外;第二,对王龙这种知法犯法的人,单位要给予行政处分,以免打人凶手今后进一步危害乡里。”请注意,现在事情尚未澄清应当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何来的王珑成了你笔下的“凶手”;“知法犯法”岂是你一个律师可以界定的?在事情尚未澄清前说王珑“今后进一步为害乡里”,何不听听乡里群众的说法?“牛镇中学老师打人一事已在省公安厅教育厅太湖公安局等备案”这个题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煽动性,“备案”是什么意思?受理了你的请求而已,能说明上述那些部门就完全采信你的观点吗?有什么值得眩耀的?
我与王珑素不相识,只不过就事论事讨论一下楼主帖子中的一些措辞是否妥当,何来的带有倾向性?
每页细细看了一遍,觉得这件事情有点蹊跷。
1、一件“小纠纷”在论坛上发这么长的贴来攻击一个老师,有意思吗?
2、除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看了唬人的标题后回复一些内容外,其他的都是那个律师在发。
3、我声明:我是王老师的学生,13年前的,已经12年没见面了,我不敢说王老师为人咋样,但是,为文我是非常钦佩王老师的,虽然他只是我一节课的老师。
一个印象,这个帖子有人想中伤王老师。
但是,事情在网络上是得不到解决的,希望看到最终的处理结果,别忘了发上来啊!华龙断玉
我倒觉得可以理解,一方面她的委托人确实受了点伤,要知道有些女人随便受点伤都是大伤,在告诉她的时候难免说得很凄切,这样她很容易觉得义愤填膺,于是措辞也就十分激愤了。另一方面,不如此措辞也难以激起民愤了,似乎是网上这种帖子的惯例,譬如热比娅之流煽动新疆维族分裂分子所用言辞,就是这样十分激烈。不过通常都是被版主删掉了事。见怪不怪,不过没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