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飞过 发表于 2009-7-9 13:35

来家乡论坛,,,,,,一路看下来,貌似都没什么开心的事,,失望
其实,很爱 发表于 2009-7-7 09:56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一样的心情,是是非非,曲曲直直,以小见大,

周文山 发表于 2009-7-9 14:04

你这回倒说了几句实话,支持一下~~~
呵呵~~~ 103# 小天狼星

花的嫁纱 发表于 2009-7-9 14:13

无法无天了啊!

鲁旭东 发表于 2009-7-9 16:54

王老师,一个很好的人,很好的老师,坚决不相信这样的事情,这个所谓的律师、代理人好像有点居心叵测啊

陈留斌 发表于 2009-7-9 18:00

相信你王老师~!希望你能处理好。

大鹏展翅 发表于 2009-7-9 18:32

马甲满天飞,不管谁是谁非,总有一方在说谎,制造谣言、欺骗网友的某方,摸摸自己的良心再说话吧!

汉漠拉比法典@ 发表于 2009-7-9 19:10

芳华晓月=王#云吧?
作为当事人的妹妹,冒充律师,挑起事端,居心何在?
司马昭复活了!

空谷幽兰 发表于 2009-7-9 21:26

哈哈,今天楼主没话了,司马昭之心。。。。。。。
支持王老师,呵呵,可能是一时没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吧!这本是一件小事情,没事的。一直记得你给我们说的中国文学“风骚”并称,呵呵。。。。

繁华落幕 发表于 2009-7-9 21:43

可能双方都有不当之处,只是过失多少的问题.
对于此篇文章的作者,我觉得你言词多少有不当之处,不管怎样,你不应该公布别人姓名以及地址,不管站在什么角度.既然党委政府以及派出所已经处理此事还受害者清白,你现在的做法未免````
人熟能无过,伟人都会出错何况我们这些凡夫俗子.化解矛盾及仇恨的方法是包容,尤其是邻里之间,退一步海阔天空,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
希望你们双方都多为对方考虑一点!!

小胡爱小毕 发表于 2009-7-9 22:02



我只不过说了事实,你认为是刻薄!
楚凰 发表于 2009-7-8 23:07 http://bbs.thhome.net/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什么屁话
人人都有自己的意见 因为和某些人意见不和被禁言就成了你所谓的理由
你是不是心里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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