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06-9-25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 言(物业管理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天龙景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结合太湖县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小区各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小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本管理公约对小区全体业主、用户、开发商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一、 业主的权利
1、 在受土地批文的限制和保障下,独自拥有其名下的单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及收益权。
2、 各单元业主可将其名下所占的物业自由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需取得其他业主或任何权益的人士的同意。
3、 在不影响物业建筑结构、外貌和设施的前提下,对其名下单元内进行装修工程。
4、 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小区的公共地方的设施,例如楼梯、走廊通道、消防系统、供水及排水系统、电力供应系统以及小区所有的安全、卫生设施等。
5、 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7、 可对各项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二、 业主的义务
1、 业主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单元时,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2、 业主须按照公约的规定,负责及缴交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押金及其他款项(不论单元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给其他人使用)。
3、 业主须共同负责维护小区的主要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
4、 业主须按时缴交其名下单元须付的费项以及水、电等公共设施费用等。
5、 业主须遵守开发商或其它授权的管理者所订立的《住户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
6、 业主在行使本章第一条第2款权利时,必须要求该处的承受人在公证处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公约和《住户手册》,并在处理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小区管理者有关承受人的姓名、地址及处理日期。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三、 业主的责任
1、 不得改变物业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小区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小区外墙安装任何遮光、遮蓬、花架、天线、旗杆、广告、招牌、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可堵塞任何窗户。
2、 单元露外的窗户不得改变原有色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粘贴、涂写、刻画。
3、 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物业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或煤气供应及排水管、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4、 各单元的业主只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其名下单元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
5、 不得私自占用和妨碍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
6、 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搬进小区之前,应通知小区管理者。管理者有权安排重物的合理放置,以使负载分布均衡。
7、 不得在单元内饲养家禽家畜。
8、 各车位的业主或使用者应遵守停车场规则。
9、 各业主或使用人无论何种原因损害了物业或其他业主及其使用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则该业主或使用人须对因此产生的所有索赔、诉讼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10、 未向管理者申报并获批准,任何业主或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的负荷。
11、 如果对所购单元进行装修或大的改造,须经管理者同意,并订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缴付有关费用。
12、 业主的雇员或亲友进入小区,须遵守管理者的规定,并对他们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
13、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业主须就所引致的损失负责及支付一切有关开支。
14、 法律法规及政府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