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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6-9-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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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6楼我主沉浮于2006-09-12 10:59发表的“”:
我从事的就是房地产工作,对楼主所言的问题比较熟悉。
在我所在上海,物业管理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一般小区刚建好交房时,开发商都会指定物业公司管理,他们之间基本上是同穿一条裤子,或者说就是开发商自组的子公司来管理,这样物业公司相对来说比较强势,业主利益往往是空谈。
小区业主基本完全入住后,业主大会通常可以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有权罢免和外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安保,绿化,代收水电煤气费,上门维修房屋的任何损毁状况,如外墙漏水,管道开裂等等。业主在买房子的时候通常要缴纳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是唯一有权动用纳维修基的组织,主要用于房屋大修,相关重要设施的完善等等,不过,纳维修基金的动用需要业主委员会绝大比例的人数同意才可以使用。 我承认有这样的物业公司,但是我们不是,我们属于独立法人。物业管理是介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角色,业主的利益我们要维护,但是开发商我们也不能太得罪,因为实际的操作还需要他们来配合。但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是对立,所以我们比较难做人。
前期的物业管理是由开发商或房管部门委托的,在两年内,如果业主对前期的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重新招标选聘。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那应该是由业主自发,由物业公司协助成立的。我们很希望各个小区能自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我们的工作也会相对容易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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