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还是另找房子呀,即使租下来以后也够受的了,不是一年一改协议,是一月一改,只要是对他有益的,他想到了都会来找你麻烦,花钱买教训吧
细看了,不知道口头与文字上的约定,是不是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个你要问问专业人士。【如果有,那就好办,你懂的】到目前为止,你没有跟房东签订文字上的合同,我觉得这是对方一再变卦而毫不顾忌的原因。楼主,如果你的帖子客观,恭喜你遇见了一位贪得无厌,毫无诚信,很不讲究的所谓灵魂工程师的管家,对这种没有诚信的主,我相信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会鄙视!从帖子里能看出,你也经商多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道理,你应该懂.......别悲观,想招吧.......祝好运......
:funk:兄弟,知道你这些年不容易。看了你的愤懑之言,是觉得现实和理想有很大的差距----计划没有变化快。
不过如此,想你能妥善解决。比这困难的你都办成了,还在乎这么个跳梁小丑闹心???
问好天下
做人最重要的就是诚信
那XX学校的XX校长,不知道是怎么去教育学生的
建议县里相关部门给那些老师们搞一次《道德经》默写
这件事发生在校长身上,真有点不信,言而无信可耻!
认真看完了天下的贴子,从我所掌握的一些皮毛道理,得出的结论:商场如战场同样是残酷的,只能对楼主表示同情。至于这位教师(以我看不能称之为教师,电子学校实际上就是个民非企业,应该也是商人),也只有从道义上遣责了。吃一堑、长一智,你懂的。
我似乎从楼主的这个案例得出了几点启示(仅代表个人观点):
1、这种租赁行为一定要签订合同,所谓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尽管出让方有许多家具没有搬迁,这些客观现象可以一并在合同中体现,或者给一个期限内处置完毕。电子学校的负责人正是因为看到你们之间的交易没有任何约束力,所以就有了其它的心思。或许,在你们达成口头一致的时候他没有悔意,然而之后在其他人的影响下认为自己吃了亏。
2、押金问题。在这种商业谈判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体现自己对完成这项交易的诚意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最好是约定为定金,而不是押金,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押金、订金,则不能双倍返还。
都这样了啊,您还打算和这样的人合作啊!楼主还是小心点为妙啊!~~~~
古话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就算你租下来了,开张了,你有精力受得了他天天和你闹着要涨房租?先看看别处的房子吧,在用证据把那2000块要回来!
顺便说一下,请张老板把标题改一改,不要动不动就教师教师的,有点反感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人无信不立,走哪去,楼主都占理,保存证据,必要时可拿起法律的武器!
兄弟,粗略看了一下你写的内容,我有话说。其实你现在应该明白过来,之所以在整个租赁过程中闹出这么多的问题来,问题的症结点就在于你当初支付给他的租房定金太少。
按照定金法则,您早期支付给他的2000.00元定金,在出租方违约的情况下,他最多也就只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换句话说,他只用返还你已经支付给他的定金2000.00元,再赔偿你2000.00元,合计4000.00元。这么一点定金根本构不成威慑力,换个角度来看问题,如果你当初支付给他的是2万元定金,他怎敢如来来折腾?其就是想来折腾,他对主张自己的新条件也会有所顾忌,至少在表述方式和处理行为上会有所顾忌,他会考虑到违约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损失。
有个问题需要说明白,虽然你们未签订正式合同,但你早期与他签署的定金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只要有相对应行为产生,法院通常按已签署定金协议论)。只不过,这个“有效”对你的整个项目投资来说,现在已经失去了意义。
还有,我想说的是,商铺的租赁用途是由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用途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区规划所圈定的性质来决定的,绝对不是由出租方说的算。至于他后期所提出来的租赁期限压缩,租金递增方式变化,这就要看你自己愿意不愿意了,缘起你自己当初所定金支付数额太少,给了对方足够的空间来玩弄合同。
就我个人的看法,您可与出租方再去做深层次的沟通,铺设以排场,准备好大定金,再花点小钱来顾全这大局,毕竟,为租这铺子,你已经走得很远。如果感觉对方实在反复或感觉租铺无保障,我建议您最好换间铺子。你们闹僵的最后局面,是您已经支付的租铺定金他肯定是要双倍返还的,而且,您还可以就您包含但不限于低价出售原有商铺产生的损失来主张对其进一步赔偿,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却只有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