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湖浪子 发表于 2014-9-9 11:16
这起事故很悲痛,同情受害者的不幸。本人发表一点拙见,不妥之处,请网友批评指正! 一、依据《中华 ...
《刑法》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加工厂,估计也就一小作坊。
这样的人间悲剧发生真是让人心碎。
龙行天下@ 发表于 2014-9-9 17:21
《刑法》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 ...
先生,判刑也好,拘留也罢,关键是处理好善后!你说是不是?
愿往生的小孩一路走好!医院的孩子早日康复!
本帖最后由 柳下惠 于 2014-9-10 11:45 编辑
同样的事故去年就已经发生过,政府没有对业者尽到监管和安全教育的义务,比如在现场无人时切断电闸,政府在去年刘羊罗河一预制厂那起事故发生后,连这种最简单的安全教育都没做,在这起事故中应该负主要责任。让孩子父母负起4成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政府推脱责任、逃避责任的障眼法。
建议为政府部门开脱的人看看刑法,就明白政府该承担什么责任了。
熙湖浪子 发表于 2014-9-9 19:47
先生,判刑也好,拘留也罢,关键是处理好善后!你说是不是?
关键是对方没有诚意来处理事情,说话难听,出耳反耳,可恨
痛心:'(:'(:'(:'(
当时有没有打110报警啊?
关注中........................................................
朱静 发表于 2014-9-11 09:07
当时有没有打110报警啊?
当时打了110报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