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孤家难鸣

还我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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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熙湖浪子 发表于 2014-9-9 11:16
这起事故很悲痛,同情受害者的不幸。本人发表一点拙见,不妥之处,请网友批评指正!    一、依据《中华 ...

                           

               

刑法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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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加工厂,估计也就一小作坊。
  这样的人间悲剧发生真是让人心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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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龙行天下@ 发表于 2014-9-9 17:21
《刑法》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 ...

先生,判刑也好,拘留也罢,关键是处理好善后!你说是不是?

点评

你说“ 龙林涵管厂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我认为不妥,应该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没有别的意思,至于善后怎么处理相信政府会给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不会让大家失望。  发表于 2014-9-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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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愿往生的小孩一路走好!医院的孩子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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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柳下惠 于 2014-9-10 11:45 编辑

          同样的事故去年就已经发生过,政府没有对业者尽到监管和安全教育的义务,比如在现场无人时切断电闸,政府在去年刘羊罗河一预制厂那起事故发生后,连这种最简单的安全教育都没做,在这起事故中应该负主要责任。让孩子父母负起4成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政府推脱责任、逃避责任的障眼法。
          建议为政府部门开脱的人看看刑法,就明白政府该承担什么责任了。

点评

赞成柳下惠的观点,这件事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去年就发生过,为什么没有引起重视,举一反三,如果拿搞火化的十分之一的精神,也许发生悲剧的几率就小得多。  发表于 2014-9-1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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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熙湖浪子 发表于 2014-9-9 19:47
先生,判刑也好,拘留也罢,关键是处理好善后!你说是不是?

关键是对方没有诚意来处理事情,说话难听,出耳反耳,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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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有没有打110报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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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朱静 发表于 2014-9-11 09:07
当时有没有打110报警啊?

当时打了110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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