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老板能力估计有限、镇府应该承担
本帖最后由 熙湖人 于 2014-9-9 13:40 编辑
首先对逝者表示惋惜,请家长节哀。事情已经发生了,无法挽回,无法弥补,唯有的是我们全社会人吸取生命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和他人,尽量减少伤害。
至于责任问题,需要靠法律法规等依据划分,我建议咨询律师,谁有责?有多大责?问个清楚。
现在社会上有种风气很不好,一出问题就是要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没有感情、亲情。钱,让儿子不认老子,兄弟不相往来,邻里之间冷若冰霜、、、、、、有时候想想好笑,这就是我们的和谐、文明的大中华。好在习大大上台之后在政治、文化、外交等一系列措施让我们看到了一点希望。我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们的国家、国民真正会依法依规办事,按章行事,能革除前十几年留下的哪些恶习和毒瘤。
四成责任应该不是小孩负,而是小孩的监护人——小孩的父母。
7 , 8岁小孩在家边玩很正常呀,哪家会时时刻刻盯着,又不是 2, 3岁的小孩,小孩父母应该也没什么责任,涵管厂离家那么近,既然一点安全防范措施都没有,可恨,可怜的小孩哟,祝小孩早日康复。
人命大于天。谁***还说家长占4成责任?如果你电闸关了还可以这样说说。请问有那个人敢站出来,说他孩子每天是24小时盯着?社会、政府、他人对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生活、享受童真的环境是最起码的责任。一个眼里漠视他人生命的政府也好,社会也好,他人也好,简直是民族的悲哀。一个有担当的政府不是充当调解人角色,而是事前的检查监督,事后的责任担当。至于你政府如何去处理肇事人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是你政府的事。
本帖最后由 熙湖浪子 于 2014-9-9 12:59 编辑
这起事故很悲痛,同情受害者的不幸。本人发表一点拙见,不妥之处,请网友批评指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39号)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伤亡事故。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龙林涵管厂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四、业主应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妥善处置好善后工作,镇村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到这个帖子心都碎了!家庭、社会如何能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呢!
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的确是让人痛心,两个可怜的孩子,遭此劫难,见者动容。心疼惋惜之余,我们要理性分析事故的起因和责任,业主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在可预见的前提下冒然生产(事故时属停产状态),没有执行安全生产规范要求,肯定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家长监管缺失带来的后果,如果家长常教育多叮咛,甚至找业主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机率会小很多。至于责任认定,六四、七三、八二、九一,总会有一方认为不合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各位网友都是鉴于小孩的惨痛,发表自己的看法,于情有理,但并不等于于法有据,我亦同样认为让小孩的家长少担点责任,事故发生了,痛在孩子身上,更痛在家长的心头!眼下关键是大家都能汲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县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业主、学校、家长都该拎紧安全这根绳,别让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了!
痛心,安全大于天,没有人看守没有围墙,电源都不切断,何等草率,何等盲目。楼主节哀
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