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熙湖浪子 于 2014-9-9 12:59 编辑
这起事故很悲痛,同情受害者的不幸。本人发表一点拙见,不妥之处,请网友批评指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伤亡事故。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龙林涵管厂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四、业主应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妥善处置好善后工作,镇村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