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家园网报 发表于 2012-5-29 17:06

我县第一次以注射方式对罪犯执行死刑

   5月23日, 2010年沪渝高速太湖段杀人抢劫案主犯李辉辉被注射执行死刑。据了解,这是太湖县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第一例。
   据了解,2010年10月16日,罪犯李辉辉、郎克新乘坐被害人夏客军的轿车前往南京,当晚22时左右,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太湖段631KM+444M处时,罪犯李辉辉、郎克新趁夏克军下车检查车辆之际,李辉辉用弹簧刀朝夏克军颈部、胸部连刺十几刀,致夏当场死亡。同时李辉辉拿出事先携带的汽油浇在夏克军身上,用打火机点燃焚烧。案发后,罪犯李辉辉、郎克新驾驶被害人的汽车逃往南京。
   2011年7月29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例杀人抢劫案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罪犯李辉辉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李辉辉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柳下惠 发表于 2012-5-29 17:12

手段残忍,罪有应得

不弃不离 发表于 2012-5-29 17:14

手段残忍,罪有应得

太湖人在省城 发表于 2012-5-29 17:51

手段残忍,罪有应得

人比黄瓜瘦 发表于 2012-5-29 17:59

柳下惠 发表于 2012-5-29 17:12
手段残忍,罪有应得

年纪轻轻,误入岐途。本性非邪,善恶模糊。一念之差,终归末路。太湖黄毛,及早醒悟!

读懂你的人 发表于 2012-5-29 18:18

手段残忍,罪有应得

飞龙在天 发表于 2012-5-29 18:24

该死的家伙,

余晓松 发表于 2012-5-29 18:30

手段何其残忍。该杀。

江太石 发表于 2012-5-29 18:36

一针就打死了?那也太便宜他了,至少应该用机关枪扫射一下!

谁把谁当真 发表于 2012-5-29 19:12

手段残忍,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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