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太子刀

关于“举报信”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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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帖子里发生的人和事,却是我宁愿相信的,大多数,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制服人群给老百姓就是狼的嘴脸和恶霸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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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太阳的勇气,
老大嘛,有时该很的时候就要狠一点,尤其是在些是非问题上,能把握住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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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做的对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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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斟酌再三,在感到有些悲哀-的同时还是要讲几句话,以澄清一下      
    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版主太阳冰大哥-,绝无冒犯之意,烦请解释一二:
     第一、如果觉得我发表的评论不妥当,要封要锁要删的也是我本人发的帖子,而为什么要锁“主帖”?这是为什么?是否另有他意?
   第二、我承认我发的帖子是有些激烈,但并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危害社会,如果有,请你指出来!有些网友的评论比我的还要粗野,凭什么说我触犯了那根红线?我想真实的原因恐怕是我的评论刺激了某些人敏感的神经吧?看看那些幸灾乐祸的家伙就可见一斑了--我想版主应该是最中立最客观和最正义的一方
   第三、网络现在已经成为了广大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重要渠道,正如锅炉有了出气孔,就不易爆炸--鸦雀无声或者一片叫好那只是一种压抑着的悲哀,美国民主和中国式的民主差别就在这个地方,--- 尽管我发的帖子出于一时义愤确实有些过激,对有些善意的网友有些误会,但仔细看看还是有道理的。
   请版主将主帖解锁为好--
   请版主将主帖解锁为好,如果要有所控制就直接删我本人发表的评论---




点评

1、关闭回复就是针对主贴的,原因不再重复;强调一下,你在回贴中的一些过激言论只是关闭主贴原因之一;2、我在回复中并没有说你的言论对他人进行了人身攻击;3、过激也好义愤也罢,网络上的言论同样受到制约。  发表于 2011-7-1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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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么多天的口水战,大家都能看清最活跃的某人到底是局外人还是什么人了,他想干什么大家都懂的。什么事都有个度,过犹不及哦,支持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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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说明:有时真实的东西不见得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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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口水战就告一段落吧,能说说受害方出院没有?事情处理到哪一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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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上述条款,个人理解《举报信》中的举报人公开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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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冰 发表于 2011-7-11 2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不实名 如何显出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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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悉:举报信的楼主即受害人哦!版主封帖之前有没调查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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