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伊人还在 于 2013-6-2 13:30 编辑
关于做好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地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积极努力下,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极少数乡镇仍然存在低保政策执行走样,低保动态管理、听证评议、公开公示走过场的现象,“人情保”、“关系保”、“拆户保”、“并户保”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最低生活救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扎实做好我县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 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完善低保制度,推进低保规范化管理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做为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一要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并由户主填写《太湖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二要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要及时调整成立低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乡(镇)干部(可抽调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等人员参与)分片对各村居民申请低保家庭逐户组织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三要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在各村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包村干部及公道正派、熟悉本村居民情况、在当地有威望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各3名以上和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代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但不参与票决。民主评议小组需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备案。民主评议工作由乡镇包村干部主持。民主评议步骤:第一步:评议对拟申请家庭分类是否合理。由入户调查人员汇报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分类建议。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在听取入户调查人员对申请低保人员家庭情况介绍以及分类建议后,对调查人员入户调查全面性、真实性及对分类是否合理进行民主评议、表决,有不合理的再次组织入户调查,直至情况准确公正为止。第二步:评议各类拟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分三次依次对A类、B类、C类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表决、票决。对A类对象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对B、C两类对象采取差额票决方式通过。对A类对象举手表决没有通过的、对B类、C类对象票决没有通过的,按A类到B类、B类到C类的顺序予以票决,C类没有通过不再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要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评议结果负责。第三步:公示民主评议结果。村委会在固定公示栏及每个村民小组对表决、票决结果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情况、申请低保原因、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标准等相关内容,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在《太湖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四要规范审批程序。1、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基础上,由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低保评审小组,由乡镇低保评审小组综合全乡镇各村经济发展状况对拟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审核结果在固定公示栏中进行二榜公示,公示范围要到乡镇、村、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太湖县2013年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表》、《太湖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2、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的三榜公示,在7天内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签署审批意见,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委托乡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强化动态管理,全面开展核查清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死亡或已消户的低保户,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备案备查。今年,我县年度审核保持大稳定、小调整,调整面原则上不得低于30%。对在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及人员暂无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做好年度审核工作。对要求进入低保的对象要按今年新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认真填写《太湖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附件1)、《太湖县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附件2)、《太湖县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待遇承诺书》(附件3)。各乡镇必须于12月5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对象的年度复核、动态调整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并将城乡低保全面核查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县民政局汇总。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实行目标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交运、人社、银行、住建等部门要提供详实的信息和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四)严格规范程序。各乡镇都要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县低保局和各乡镇民政办电话设为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决做到“五个一定”。即:一定要深入核实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一定要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一定要进行民主评议;一定要设立固定公示栏进行三榜公示;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在保障对象的确定上,要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分解指标到村民组;严禁轮流享受、顶名分钱或变相买卖;严禁拆户并户或一户保一人;严禁任何人未经民主评议纳入低保;严禁把低保作为化解突出矛盾的工具。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村两委干部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审核。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范围,且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的低保对象年度审核组织实施工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乡镇包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实行乡镇包村干部包村责任制,全程负责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评定工作,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调查责任制,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太湖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
2、《太湖县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
3、《太湖县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待遇承诺书》。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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