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雾水:o
神马?神经!臭鸡蛋
谁知道什么事情啊?郁闷
神马?神经!臭鸡蛋
谁知道什么事情啊?郁闷
什么事情啊?郁闷
请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被告与第三人都很强大,且长期勾结包庇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且呈扩大化的趋势
说法有些偏激
没头没脑的,到底啥事!
没胆量说,就不要说,别在这里搞笑
想说你就说
不想说你就不说
不要想说又不敢说
不敢说又想说一点
说一点没说清倒不如不说
。。。。。。。。
唉 被楼主搞得好纠结啊
回复 46# 光明使者
第三人存在六项违法行为。一、被告依据自己的职权应当进行日常业务巡查和年终审查,主动发现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做出处理。二、原告2005年以来多次书面和口头举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得以存续和违法行为得以实现与被告行政不作为存在必然的联系。是一种故意包庇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实施对原告合法权益实施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