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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7-1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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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边界应该本着“惠民”来划分
村民的发现很偶然,也可以看作是上天给予的惠顾,村民却不能从这一偶然所得中获利,不但违反了常伦,也不符合法律极终目的是惠民而非害民之根本。“国有”物权的前提是自然资源的商业价值性与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对于零星性的,或偶然性的发现,强势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谦虚地和抱有良好祝福来宽容对待村民之偶然所得,只要这一所得过程与方式不违反法律。
总之,只要法律不回到人本主义精神原位,私人的权利,就可能被假以“法律之名”不公正地收走。而不管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还是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普遍规定无主物、埋藏物归发现者单独所有或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共有。都偏向不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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