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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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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是个大箩筐,屡被地方政府滥用
尽管没有在法条上明确,但是有学者认为,实际在物权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国家主义原则,也就是,由于山川、河流、湖泊、沼泽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这些地方发现的所有物品,都会因为发现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成为国家财产。
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统统归国家所有。即使属于个人所有,国家有权征收,依法剥夺公民的所有权。国家主义的立法思路会导致公民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因为国家不仅可以随时援引法律,证明地上的物品和地下的物品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可以证明,国有土地上的埋藏物、隐藏物属国家所有。即使属于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果不小心遗失,那么,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详细]
所以,在许多地方政府的理解中,就是一切自然资源都国有,一切无主物都国有,一切埋藏物都国有。它们就能够调用强势资源与民争夺。也就出现了一个镇政府出动警力与村民争夺乌木,又或者一个省在地方法规中宣布,风能、太阳能都是“国有”的。
结果就是,“国有”变成了“省有”、“县有”,“镇有”。国家就这么被代表了。可到底这些被宣布成了“国有”的物质有没有被“国有”?收益到底有没有被用之于民呢?
这也就要求立法思路要跟上,让权利的边界清晰化。不这样的话,难道采蘑菇的小姑娘一直在薅社会主义羊毛?就应该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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