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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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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农保所在政府论坛有回复已是大幸,虽然回复的内容我们不会认同,在此我只想说明三点:
一, 户口本是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也是派出所出具的,难道这两个没有同等法律效力?何况户口本上也有身份证号码,上面也有派出所的公章.
二, 当得知我村的所有没有身份证的人都要远行三十多里的山路去牛镇派出所照相后,我电话打了不下十个到牛镇派出所,我一再说要把我母亲的相片传来,后来相片虽然传到了,可相关工作人员却出差了,再后来上面传来消息,叫统一到牛镇照相,6月13号一大清早老人们抬的抬,牵的牵,许多老人一路活喊活叫,由于这些老弱病残的老人们晕车,在牛镇基本上没吃什么,又一路活喊活叫的坐车回来.当初无任何人说有上门照相之事,何况我本已把老人家的相片传到了牛镇派出所.在我传相片到牛镇派出所后,并且也一再向母亲说明了相片已传送到了派出所,老母亲还是不放心仍坐车前往,这些责任,并不是一个人所为,当然,我们家属有主要责任,不过,直接责任应当是我县的相关人员,尤其是执行此项政策的当权者.如果不前往照相,肯定不会在这夏天突然病重病危至病逝.
三,作为已逝者家属,一直在深思,为什么此项政策的落实不能为老弱病残者开通绿色通道? 为什么各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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