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柳岸

建议:决赛是否请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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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支持93号选手,为他投上您宝贵的50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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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搭车拉票,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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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力股 发表于 2011-6-22 15:46
大赛设立了监审组,由监察局和太湖的文艺界的人士担任。

大赛设立监审组,这是好事!
监审和公证虽然都是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但二者不是一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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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丑的哭 发表于 2011-6-23 09:10
大赛设立监审组,这是好事!
监审和公证虽然都是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但二者不是一个层面。

公证更具法律效力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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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大家对红歌赛的高度关注。复赛前,在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会议上,我们就监审组人员的组成进行了讨论,当时有同志提出要有公证人员参加,经过讨论认为鉴于以下因素,还是由监察局和太湖的文艺界的人士担任:一、针对评分有争议,必须要有在音乐方面有一定水准,在我县音乐界有一定影响力,且与参赛选手和现场评委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二、我们认为公证主要是对大赛的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过程进行把关,而大赛规则在四月初已经出台,执行过程始终在大家的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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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现场公证,就是缺乏公信力!这不是啥子监审组能替代的!!试问“评分有争议,必须要有在音乐方面有一定水准,在我县音乐界有一定影响力,且与参赛选手和现场评委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这种说法有意义吗?难道监审组还可以越俎代庖,替评委改分?!“对大赛的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过程进行把关”这正是公证处的职责与权力!红歌赛是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不是想当然的事!毫不客气地说,没有公证,乃是法律意识淡漠的表现!!!人微言轻,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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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么得一哦,太湖人,安徽人,中国人,世界人,,,,人人见钱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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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柳岸 发表于 2011-6-23 08:41
只要是健康向上,倡导美德,弘扬正气的歌都是广义上的红歌,其实真正意义上的红歌就是革命歌曲,讴歌中国 ...

我们决定去漂流,三人,都要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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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发表于 2011-6-27 09:51
我们决定去漂流,三人,都要拼车。

楼上真有趣,漂流漂到红歌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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