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冷冰清

安徽公路监理公司有法不依 合肥第一人民医院作法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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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社会黑还是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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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同情,希望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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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气愤!非常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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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见天下不平事。。。。。。。。。。。。
有谁关注一下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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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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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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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针对你介绍的情况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同时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2条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者追究相应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也可二者同时主张(就高不就低原则)。

2,工伤申请认定当事人家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交通事故侵权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在时效内向法院提出。

3,据了解,晋熙镇司法所已经就此事开展了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

欢迎受害人家属来我中心咨询,我中心将依法解答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援助。办公地址:太湖县司法局三楼,电话:416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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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早日健康。现在的社会啊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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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为何如此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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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再来顶一个 法到底是为谁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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