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w520153744

削笔刀挥向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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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此生在送到派出所后还扬言出去要弄死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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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
现时代的“宰予”还是有很多的!
教育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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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谬谬谬


    周老师是我的同事,他是一位优秀的教师。
教学出色,待学生热心,苦口婆心。

你这些论调最好收回去。
高中学生那么大了,
教师和学校对他的影响远不及家庭和社会,
挥刀杀人你还支持,真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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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新手上路


    支持53的观点,凡事要对事不对人嘛!做人不要只顾着自己的想法,不顾及别人的感受,要懂得感恩.感知他人的存在!!!!!!虽然说“人生没有回头路,跌倒了重新爬起”但是此学生做错过的事情对老师是大不敬之行为,就像被钉子钉过的树,会永远有个洞无法修补。此学生心态不太好,需要调整。家长该严加管教,不过话说会来,现在就连亲生父母都不了解孩子更何况外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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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18岁了,成年人了,出了事他也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这孩子心里有点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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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是该教他怎么学做人。连做人最起码的东西都不懂,又该怎么要求学习上进,更何谈尊重老师孝顺父母。负责任的老师才会告知父母,不负责任的老师就会放任自流了。以后到社会上还是害自己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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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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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所学校 的学生,令人难以置信,猪狗不如.
  据说派出所询问他杀人动机时,他回答道:"老子早就要杀死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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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所学校 的学生,令人难以置信,猪狗不如.
  据说派出所询问他杀人动机时,他回答道:"老子早就要杀死一个 ...
现实人 发表于 2009-12-5 15:45



    马家爵曾经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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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老师,我个人认为正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要不负责任,大可不管,管你犯罪还是成材,我尽好我自己的职责,教好我的书就可以了。还想问的是,这位学生的家长做什么去了??难道把学生交到学校后,父母就没了教育孩子的责任了么??老师的主要任务是教学生学习该学习的知识,至于怎么做人,家长应该也有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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