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太湖县法院对原任太湖县新仓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朱东罕贪污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朱东罕利用其负责原花园乡集镇建设的职务之便,“打白条”截留公款12005元;向农户收款不开收款手续,截留公款计31000元;在开具收据时以“大头小尾”形式侵吞公款21000元;用已作废的收据收款,截留收入侵吞公款计191000元,以上合计共贪污公款人民币255005元。
朱东罕于今年5月4日晚主动交代其贪污3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12日,朱东罕再次交代了其以作废收据收取了17万余元后予以侵吞的事实。此后该院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其贪污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朱东罕的亲属代为退交赃款105000元。 (杨远贵、李后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