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忙于学位点申报等很多具体事务,经常加班加点,很少登录到此为若水写博客。一直对她和热心的读者有些愧疚。
但有件事情从开学初到现在我就一直挂怀。年初,各幼儿园都学习了王化敏的来信。幼儿园的老师在各班级家长会也通报了幼儿园不能使用教材的规定。
作为教育研究者,我的确反感有些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趋势。但盲目地禁止幼儿园教学使用教材,是不是把问题推向了极端?既然王化敏是以学者的身份论证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那我完全可以用学者的身份来与之商榷。
幼儿园该不该使用教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证明。同时,对幼儿园是否需要使用教材的证明本身,也需要进行论证方面的信度和效度分析。为此,我在上《教育研究方法》课程的“教育研究的论证”章节时,组织了安徽师范大学09级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方向的研究生以写作业的方式点评了王化敏论证方式的科学性。同时,我又安排了08教育学的彭文超、李泽龙和孙雪莲对这些作业进行了综述。
下面粘贴的就是综述后的《<王化敏同志谈幼儿教育的来信>逻辑谬误分析》,是否妥当,请批评。
需要申明的是,本文只是为了课程学习和学术交流,不一定能用来作政策的合理性分析。请各位转贴和引用时,注意适用性和学术规范。
《王化敏同志谈幼儿教育的来信》逻辑谬误分析
王化敏在这封信里明确表达了自己对安徽禁止使用幼儿教材这一做法的支持,并阐述了支持的多项理由。但是,信中的论证存在多处逻辑谬误,现分析如下。
一、违反同一律
在论证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里的核心概念无疑是“教材”。信中王化敏并未对“教材”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导致其后的论证出现混乱。关于教材,《辞海》上的解释是“根据教学大纲编选的供教学用和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材料。有文字教材,如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等;视听教材,如挂图、投影(幻灯)片、音带、录像等多种形式”(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缩印本,第4176页)。可见,教材并不仅仅就是纯粹的用来识字的材料,它可以是一些图文并茂的小故事,也可以是一些能吸引学生兴趣的音像制品等。据此,幼儿教学中所使用的材料都可以称为教材,而这些材料不可能被禁止使用。王化敏认为的儿童教材仅仅等同于“大量识字、珠心算、幼儿奥数、英语等等大量繁难的教材”,但对于下文中提出的“从教师参考书或由专家开发的各领域的课程资料,需要开发的一些课程参考书”,“300多种幼儿图书”都不属于教材之列,把儿童教材看的太狭隘,以致将当前存在的儿童教材的一部分当成全部。这就违反了教育研究的同一律,表现为混淆概念——区分不清概念的内涵或外延。
二、违反矛盾律
违背矛盾律的地方有四:
1.对使用幼儿教材的态度违反矛盾律。一方面王化敏认为幼儿教育不应该使用教材,幼儿园的教育任务是“培养儿童对各种知识的兴趣,学习掌握知识的方法,如:观察力、思维力、创造力、注意力和学习的坚持能力等等。”并且认为如果幼儿园的课程围绕完成教材进行的话,就“根本谈不上按照儿童发展规律和水平进行因材施教”。王化敏还认为安徽省禁止使用幼儿教材是“正本清源,是弘扬科学的教育思想的举措”。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王化敏是反对幼儿园使用教材的,主张让儿童在游戏中学习知识。
但另一方面王化敏又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幼儿园几乎每班都有许多适合孩子阅读的图书,教师是按照孩子阅读的兴趣、质量、水平在不断调整和更换图书,我们看了HighScope幼教机构,一个班的储藏室里就有300多种幼儿图书。”这句话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是美国幼儿园有许多适合幼儿的图书,并且这种做法是值得我国学习的。王化敏在这句话中有流露出幼儿园要有许多图书的观点,这与他认为幼儿园不应该使用教材,要让儿童在游戏中学习知识的观点自相矛盾,即违反了矛盾律。
2.对幼儿学习的“知识”的论述违反矛盾律。王化敏在来信中说:“幼儿的教育不能向幼儿传授系统的知识,而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让儿童在游戏中学习与自己生活以及周围环境相关知识。”这句话一方面指出幼儿园教育不能向幼儿传授系统的知识,另一方面又认为要让儿童在游戏中学习“与自己生活以及周围环境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不就可以看成是系统的生活知识吗?很显然这里违反了矛盾律。
3.对幼儿特点的论述违反矛盾律。信中说“注意力易转移”是儿童的一个特点,那么,作为特点,它就会一直伴随着儿童;如果儿童的注意力不易转移,则这个“注意力易转移”本身就不能作为儿童的特点了,也就不成为特点。但后文却又说幼儿教育要“培养儿童对各种知识的兴趣、学习掌握知识的方法,如:观察力、思维力、创造力、注意力和学习的坚持能力等等”,把培养“儿童的注意力和学习的坚持能力”放在了教育目标里,认为儿童的这个特点可以改变;既然可以改变,那么改变了的儿童作为儿童中的一份子,却又失去了这个特点。很显然这里自相矛盾,违反了矛盾律。
4.对安徽省教育厅这一做法的评价违反矛盾律。来信开头说:“在网上看到你们省和有关网站的信息,安徽省禁止使用幼儿教材得到各大报纸、媒体的支持,也看到你们教师巡讲培训已经完成,而且效果很好,为你们的成就表示祝贺。”后面却又说知道安徽省教育厅因此举“承担的社会压力很大”,从网上“知道你们也碰到一些压力,希望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会有很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发现,既然是“希望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会有很好的效果”,那就说明目前并未有很好的效果,与前文相矛盾。此外下文中提到“在网上看到一些媒体反映少数家长不理解”,这就使人困惑到底媒体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可见这里违反了矛盾律。
三、违反充足理由律
从整体上看,王化敏是反对幼儿园使用教材的。他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1)“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年中,教育部从没有要求幼儿园的大、中、小班幼儿要使用教材。”(2)“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幼儿园的教学使用幼儿教材,只有大量的教师参考书。”(3)3—6岁儿童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不能使用教材向幼儿传授系统的知识。
对这三大理由进行逻辑分析就会发现,其实每一条本身都不能成立,现逐条分析如下:
1.第一条纵向论证,“教育部从没有要求幼儿园的大、中、小班幼儿要使用教材”,从“没有要求”四个字可以看出教育部对幼儿园使用教材的态度是中立的,不鼓励,也没有明令禁止,说明幼儿园使用教材并不违反教育部的相关政策,所以我们并不能以此作为反对幼儿园使用教材的理论依据。这是很典型的“推不出来”错误。
2.第二条横向论证,“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幼儿园的教学使用幼儿教材。”这个理由的逻辑起点是国外好——国内差——借鉴国外改国内。这一逻辑起点本身就是存疑甚至错误的,根本不能用来说明问题。没有给出什么理由或者是什么数据说明这些国家的做法是对的,也没有说明这种做法对幼儿教育的好处,所以并不能以此来判断幼儿园使用教材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和不好的,也就不能以此作为反对幼儿园使用教材的论据。此外,关于幼儿园是否要使用教材就应该根据我国教育的特点以及学生的特点等方面来决定,而仅仅凭借外国幼儿园不使用教材就判断我国幼儿园也不应该教材,这完全是不合逻辑的。所以说这条论据理由也是不够充分的。而举出我国西部地区的例子也只能说明西部的情况,不能迁移到其他地区,以此作为论据也不充分。
3.第三条从儿童身心特点方面进行论证,王化敏信中指出幼儿的特点,又指出幼儿时期开始培养儿童对各种知识的兴趣、学习掌握知识的方法,如:观察力、思维力、创造力、注意力和学习的坚持能力等等,这些对儿童学习和终身发展都是很重要的素质,这作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但是幼儿园采用教材不能说明就不能培养儿童的这些兴趣或素质,因为并没有具体的例子能说明如果我们适用幼儿教材,就不能培养儿童对各种知识的兴趣、学习掌握知识的方法。难道现今的幼儿园教育因为有了教材,就不能培养出幼儿的这些素质么?因此这一条论据也无法证明中国幼儿园不应该使用教材的观点。
综上三点可见,王化敏用来论证禁止使用幼儿教材的三大理由都不能成立,那么这一结论也便因为无充足理由而站不住脚。
总体看来,这封信中的论述存在诸多逻辑问题,所论述的观点因此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