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23楼意见,楼主言辞好像有点偏激。这种事在当今社会见怪不怪,各部门都有,所谓熟人好办事。 无味 发表于 2009-10-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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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虽然大家都非常讨厌在公共场合不遵守秩序的这些人,也不至于冠以“社会败类”的骂名吧,这得种行为值得谴责,但把当事人的消像发到论坛来“晒”的做法有些欠妥啊,最好能用PS工具处理一下。 另:穿制服的不 ... 太阳冰 发表于 2009-10-5 10:22
看了图,其实这个家伙是过节临时抽来太湖站帮忙的, 他们肩上有黑色肩章,既是正在上班执勤! 确实值得PS! "第二:即使是已经被法院定罪的犯罪嫌疑人" 引用版主这句话,定罪了就不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自己斟 ... 西风闲人 发表于 2009-10-1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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