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水清 于 2009-7-13 10:49 编辑
鄙人初来贵坛,还望大家多多关照,下面是个人浅见,欢迎指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男性才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妇女帮助或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教唆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女性如果在强奸犯罪中担当主谋或帮凶的角色,都将被定性为强奸罪。所以强奸罪不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比如 A女可以教唆无责任能力的B男去实施强奸罪,这个时候A女就成为强奸罪,但是A不是男性,而是女性。
但是女性强奸男性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强奸的行为人基本上是男性的性器官,这一性器官需要主体的支持才能实施犯罪,否则,绝大多数的外因刺激都无法达成这一结果,也只有男性才能达成性犯罪的实质结果。
讨论这个问题好比讨论男的为啥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一样。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将女性做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我想立法者可能是出于保护女性的权利而设立的,主要还是女性的性的稀缺性,所以立法保护女性。按照法意权衡原则,法律要保护最多数的利益,毕竟男性被性侵犯只是少数。现在无此立法,这种现象也属于特例,百年难得一男的被强奸。嘿嘿。
我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说明我国刑法是实行平等原则,而这种主体的限制恰恰违背了平等原则。刑法既然要保护权益,就应当保护所有人的权益。现在很多国家都修改了法律规定将女性列为强奸罪的主体,我个人觉得全国人大应该修改强奸罪的主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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