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2楼太湖交通于2008-11-18 16:32发表的:
一、缴纳摩托车养路费是摩托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车主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二、我县自2007年9月份启动征收摩托车养路费工作以来到12月底共征收80余万元,配套补助乡镇村农村公路建养资金120万元。在今年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中我们明确要求去年没有缴纳摩托车养路费的车主在今年要足额补齐。
三、由于我县运管执法人员一共只有30多人,还要负责全县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在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上力量薄弱,经县政府批准,我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由乡(镇)村协助征收,县运管所执法人员主要是集中力量上路稽查,通过稽查这种方式促进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我们更希望广大的摩托车主主动到乡镇协征服务点或辖区交管站缴费。
....... 一\义务不义务的,有个前提,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义务的,既然很早就有这个法,却为什么以前摩手们没这个义务呢,是不是说明交通部门执法随意性过于了的呢/
二\据相关数据,太湖摩托保有量是在十万辆以上,按交通部门的"法"应当是要收到800万以上,既然07年总共只收了80来万,那么,是不是说少数交了的就交了,绝大多数没交的就算了呢,如果按楼主说的,08年要补收07年的,那么又怎么能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呢?
三\姑且不说县级政府是否有权决定乡镇村去"执法执收",更不谈交管人员上路是否与制止"三乱"相关规定和法规抵触,,仅从楼主这个第三条第四条就足以说明交通部门在摩托养路费征收一事上也是力不从心,那么交通部门打算如何做到一以贯之,善始善终呢.
执法有其严肃性,交通部门在公交车事件上可以说暴露了其执法上存在的不少问题,
希望交通部门在这次征收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上能树立起他们的"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