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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公交车上的爬子手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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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偷在长途车上行窃被乘客围殴致死(图)2008年10月24日 15:09辽沈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在一辆正在行驶的长途客车上,多名乘客一起围打小偷,最后,小偷死在了乘客的拳脚之下……”近两日,大连长途客运站车主和司乘人员都在谈论这件事。记者经过多方采访,从诸多当事人处了解到事发当时的大致情形。

事发:短短几分钟“小偷”死了

10月21日下午4时许,一辆长途客车正沿着丹大高速公路向大连行驶,车上大约有30名乘客。途经普兰店城子坦镇黄沟村路段时,一个小偷用一把小刀割破乘客的皮包和裤子行窃,刚把钱包拿出来一半,乘客发现了,质问:“你想干什么? ”小偷把手缩回来,小声威胁失主。

一种说法是,小偷威胁失主的话让周围的乘客听到,这句话也成了打斗的导火索,大家非常气愤,把小偷围起来。据这辆大客车的车主描述,当时只听到有人喊“把他弄住”,车里就乱了起来。

普遍的说法是,起初只有失主一个人和小偷搏斗,但是,小偷很壮,一个人很难控制,于是周围的人就纷纷起身上前帮忙,小偷越反抗,上来的人越多。

从车里乱起来,到车停下来,只有3分钟左右的时间。当司机把车停下来,打电话报警之后,小偷已经死了。

几分钟之后,警车赶到现场,并把现场封锁。究竟有多少人动手打小偷,记者没有得到准确答案。有人说,车上的人全动手了,也有人否定了这一点,因为车上有很多老人和妇女;另一种说法是四五个人。不过,警方调查之后,带走了5个人。

警方:此事还在调查中

从普兰店殡仪馆得到消息,10月21日下午6时左右,警方送来一具无名男尸,死者30岁左右。直到昨日记者发稿时,该男尸一直没有人认领,因此,也没有做尸检,死亡原因还不清楚。不过,普兰店殡仪馆知道此事的人都说,“听说这个人是个小偷,庄河人。 ”

昨日,记者向普兰店公安局刑警队求证,该队负责人证实确实带走了5个人,但是,该案还在调查处理当中,很多事情还不清楚,一些关键性问题还不能最后认定。

反思:小偷猖獗 导致乘客情绪失控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大连北岗桥客运站,停在这里的丹大线客运司机也多在谈论此事。一位丹东的司机表示,虽然不应该把小偷打死,但是,乘客下手打小偷也确实可以理解。

这条客运线上的司乘人员认为,根源是这条线路小偷过于猖獗。这条线路一过庄河站小偷就特别多,不管男女老幼,还是看上去有钱的没钱的,小偷一概“光顾”。

一位女车主表示:“一到庄河站,我就提醒乘客要把东西看好,小偷太多。有时候,看到认识的小偷,我们就关上门,不让他们上。然后,他们就趁我们不注意,拿砖头砸我们玻璃。 ”

车主和司机反映,乘客抱着“惹不起,躲得起”的心态,不坐这趟线的车了,所以,“这趟线的客源越来越少”。

司机分析,以往有乘客怕报复,对小偷往往敢怒不敢言,这次有人带头抓贼,就群起攻之。

【各方观点】

同情乘客

高中教师董源表示,他们并不是主观故意伤人,而是为了正义挺身而出,虽然最终致人死亡,但是,打死的是小偷,他们应该得到从轻处理。

见义勇为需采取合法手段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平表示,首先要排除被打死的人是不是因为受到外力击打之后,自身如心脏病发作等原因致死的,如果排除了这点,此案中致人死亡的5个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5人只有制伏、扭送小偷到警方的权利,在小偷停止犯罪,而且无力逃脱的情况下,任何人没有对其施以暴力的权利。此案中5个人都有基于义愤伤人致死的责任。另外,只有司法机关才能最后认定是不是小偷,是不是罪犯,其他人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是不是罪犯,更没有权利对其施以暴力。

5人中,除了一位是被偷的失主以外,其他4人属于挺身而出帮忙的,他们算不算是见义勇为?魏平认为,即使他们算是见义勇为,也只有制伏、扭送警方的权利,没有暴力伤人的权利。

打抱不平也得把握“度”

辽宁省社科院社会所研究员李志国认为,从法律上讲,这5个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情理上讲,很多人都会同情他们。有时候,路见不平挺身而出很容易引发过激行为,这也要求我们在遇到此类事件时,需要理智地把握自己的情绪,不要过激,要有度。关键还是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努力减少社会犯罪事件的发生。但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光靠警方的努力可能还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关键时候还是需要挺身而出的人,但是,一定要控制自己的行为。

【相关案例】

浙江:打死小偷 被判有期徒刑

据中新网报道 今年9月25日,将小偷殴打致死的高军(化名)等5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并连带承担对小偷家属的33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7日下午4时许,刘林(化名)在浙江慈溪市浒山街道高河塘村某厂门口撬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时,被车主潘锋(化名)发现,潘锋与路过的高军等几个人将其打伤。一个多月后,4月14日,刘林在慈溪市人民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林系重型颅脑外伤,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死亡。

庭审中,高军等人的辩护律师强调,被告是自告奋勇协助他人抓获小偷,只是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时,超出了限度,变成一起没有预谋的群体性犯罪。

而承办法官表示:“事实上,死者刘林对5位被告人的不法人身侵害行为在本案中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5位被告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其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这种假想防卫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5个人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组稿件由特派大连首席记者 金超采写(转贴)
发表于 2008-10-2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湖公交车上的扒子手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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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厌小偷,不过,我还幸运,没的东西被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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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爬子手们,如果被善良的老百信打了可不值哦!赶紧收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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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伙计们改行吧~~~~为了家人。。。。。。。。。。。。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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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问题,公安应该派便衣打击,有威慑力,乘客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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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偷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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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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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jack.wei于2008-10-24 18:25发表的:
伙计们改行吧~~~~为了家人。。。。。。。。。。。。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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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八月的周末于2008-10-24 17:28发表的:
讨厌小偷,不过,我还幸运,没的东西被偷过
有句话说,"么掀早了锅盖",我虽然暂时还没被偷过,但对目前社会上的小偷来说,那叫防不胜防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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