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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汤泉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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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汤泉卫生院:
尊敬的院长领导同志!你是一名从事多年管理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10月20日,我们作为一名死亡患者的家属在要求医院方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的时候,三番五次找医院负责人的时候,和你在电话通话,却遭到你“要玩就陪你们玩,冲我来玩,妈的个B,来杀我呀”等等狂言,不过c同志,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我今天暂时不想在这里说你和汤泉卫生院的123,我只想忠告你,你必须尽快有诚意的负责任的主动和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合理解决好院方这次医疗过错所带来的后果,我们死者家属有理由相信你,凭你多年来行业经验会合情合理合法处理好这次事件,一定不会酿成社会反响较大,激起较大民愤的群体事件!也不想让我们家里有些激动的亲属做出要将主要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举动!
我们也在此一并谢过在李小华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曾经给予关怀照顾的所有好心人同时包括为挽救他的生命付出过努力的医疗工作者!
2008-10-22












此贴如果再次被删,那足矣怀疑某些人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本质!是非自有公论,我们耐心等待!
发表于 2008-10-23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乃嚣张之极!支持惩凶锄恶,除暴安民,共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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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医院的态度确实很不好。
但像你说的这种人早就该下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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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删帖不应该啊。汤泉医院应该阐明自己的观点或者讲一下详细的经过。要求论坛删帖的话会让人家更加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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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屏蔽理由:

其一,据我们了解,楼主提供的事情经过不完整,死者死亡地点不是在汤泉乡卫生院。其二,医疗事故的认定不是一个人所说而有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而认定,责任认定后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做出赔偿;其三,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汤泉乡卫生院应对此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话,当事人可以气直理壮地提出赔偿,如果该院不予理睬的话可以诉之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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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但就此主题帖子的话,我可是实话实说,其他的事我也只字未提。不过家园管理员也许有他的考虑,我第一时间从协调会回来,在此谢过所有关心此事的所有朋友,你以上提的123点,不能苟同!但我们已经不想在在此过多的累赘了,与人为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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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今天在乡政府的调解下,基本上达成一致,其实我们并不是要他赔偿多少钱,主要是他们做法不对,在乡卫生院,他们一直按感冒诊断。而且家属要求转院,院长从经济利益考虑竟然不支持,说小题大做。事以至此,我们也不想就这件事搞个123出来,他们能认错,我们也就算了!这件事也就让他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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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人啊 我昨天只是发帖阐明我的态度
并没有恶劣的意思 中立得很 就被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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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嘴上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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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一网打尽于2008-10-23 19:25发表的:
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嘴上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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