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ancker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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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医院也难做,可能还是制度上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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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一下相关资料

20075201036127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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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索 取 号:HK023010200200804001 内容分类: 机构设置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8-04-25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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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是经编委太编字[2006]08号文批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副科级建制,属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隶属县卫生局.核定编制8名,现有在职职工9人,其中主任1人,内设科室有综合科、审核科、财务科。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基金预决算方案和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建设银行五路
联系电话:0556-4189155
网址: www.thxnh.gov.cn邮箱:thxnh91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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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索 取 号:HK023010601200804001 内容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8-04-25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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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办秘[2007]164号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
补偿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补偿透明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目的
通过实施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公示制度,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参合农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健康运行。并以此加大对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信任度,有效扩大合作医疗这一惠民政策的覆盖面。
二、公示范围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参合人员医药费补偿公示制度。县、乡(镇)、村三级公示的范围是: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所有受补偿的参合人员定期在新农合网站公示;全县基金使用进度、各乡镇基金补偿总额在县合管办公示栏进行公示。
2、乡镇合管办负责对本乡镇所有享受补偿的参合人员定期进行公示,并指导各村做好公示工作。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对本单位住院的参合补偿人员进行公示。
3、村级负责对本村所有住院补偿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详细住址、入住医院、入院时间、住院天数、住院总费用、补偿总金额。举报电话:0556-4189155。
四、公示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补偿以网络、简报及板报等多种形式公示。各乡镇公示信息可直接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下载,网址:www.thxnh.gov.cn ,村级公示信息由辖区所在的乡镇合管办负责提供。各乡镇、村每季度,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对住院医药费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可选择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卫生院(室)或人口相对集中地,以便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住院医药费补偿公示制度是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形式,是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更是稳步推进我县新农合工作的有效措施。希望各乡镇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就医,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公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将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督查,发现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责令予以落实,并予通报批评。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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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索 取 号:HK023010602200804001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8-04-25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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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为“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我县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通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主要目标。2008年我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行政村、组,各乡镇农业人口参合率不低于88%。
第四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家庭全员参加的原则;
2、县级统筹原则;
3、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原则;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5、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高效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政府将新农合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县级财政将新农合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发改委、财政、农委、卫生、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 凡在县内与新农合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长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扶贫办、公安局、药监局、广电局、信息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合管会负责有关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2、负责制订实施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3、确定农民参合缴费标准,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方法;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及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
5、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6、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7、研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补偿参合者的医药费用;
8、建立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新农合信息;
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10、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任主任,县人大联系副主任、县政协联系副主席任副主任,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1、审查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
2、督查和处理新农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
3、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县卫生局是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开展基线调查,草拟实施办法;
2、培训管理人员;
3、制定新农合规章制度;
4、检查、督导经办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的情况;
5、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6、及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7、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信息并及时上报;
8、定期向县合管会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
第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其主要职责:
1、执行县合管会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审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3、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新农合基金,做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4、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药费用;
5、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付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7、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8、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的群众举报、投诉等。
第十一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财政、农经、民政、卫生、公安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将名单按要求报县合管办备案。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新农合政策,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合;
2、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负责收取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乡镇财政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入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
3、负责向农民发放《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等相关资料;
4、负责参合人员基础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5、协助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6、收集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农合的意见和建议;
7、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对本辖区内参合农民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向各村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村级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支委、村委、村民组长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1、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引导、动员、组织农民自觉参合;
2、负责筹集本村农民参合资金,协助签订参合协议,并按时如数上缴乡镇合管办;
3、负责收集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相关机构反馈;
4、及时公示本村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补偿情况等相关信息;
5、协助县、乡(镇)合管办对相关情况的调查。

第三章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合。
第十四条 参合者享有下列权利:
1、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
2、享受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
3、对新农合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4、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参合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足额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
2、遵守本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
4、妥善保管《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缴费票据等相关证件和资料,不得转借和涂改。对参合诊疗等相关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七条 筹资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15元,县财政5元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
第十八条 筹资方式
1、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元,以户为单位(户口簿为准)缴纳参合金;
2、乡镇经办机构向参合农户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对已参合的农户,在其原有的合作医疗就诊证上标明缴款金额和家庭账户金并加盖乡镇合管办业务章后有效。家庭成员有变动的,在变更栏注明相关信息,并报县合管办核准;对新增的参合农户,由乡镇集中到县合管办办理后生效;对已参合农户若下年度不再参合,由乡镇合管办负责收回《就诊证》并交县合管办注销;
3、乡镇财政所应建立收费票据领取、使用、缴销手续并建立过渡户台账,按规定将参合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中缴存县财政专户。乡镇合管办负责分村、组造册,核实后上报参合电子花名册。
第十九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一年一筹资,选择性参保无效。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中途不入也不退,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鼓励为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新生儿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十条 五保户参合金,由县民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参合农民参合间断,再次参合时,需本人提出申请、乡(镇)村审核、县合管办同意,补交间断年度参合金后可继续参合。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县财政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县合管办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出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新农合基金。各乡镇收缴的参合资金必须按时转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按计划将基金专户的新农合资金预拔到县合管办新农合支出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等。
第五章基金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分配
1、建立风险基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财社[2004]1235号),为提高新农合抗风险能力,平抑风险隐患,确保基金平稳、健康、良性运行,按全县年度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金,由省财政厅专用账户管理。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2、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因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慢性病的门诊药费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3、设立家庭账户。人均5元,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用于参合农民所在乡镇内门诊医药费用支出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可以滚存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参合金。不得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和使用家庭账户资金。
4、年末基金结余超过规定比例,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可进行二次补偿。
第二十六条 补偿标准
1、住院医药费用包括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等。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以下自付(详见下表)。五保户住院实行零起付,住院补偿比例各费用段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对县外住院的参合患者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不低于总医药费用的20%。同一患者因肿瘤、肾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第二次住院(含第二次)取消起付线。同一参合者在同一参合年度内住院补偿和慢性病门诊补偿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医院类别起付线 分段及补偿比例: 起付线—2000元 2001—5000元 5001—10000元 10000元以上
乡(镇)卫生院101 60% 65%70% 40%
县级医院30150% 55%60%70%
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外) 60135%35% 45% 55%

2、慢性病门诊药费(指治疗本慢性病的药品费用)实行限额补偿。本办法所称慢性病是指:(1)高血压Ⅱ期以上;(2)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3)肝硬化失代偿;(4)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5)结核病;(6)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7)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8)再生障碍性贫血;(9)伴有功能障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致关节畸形、强直性脊柱炎;(10)经专科医院确诊的精神病;(11)甲亢;(1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患有上述慢性病人员经县新农合专家技术指导组评审认定后,列入补偿对象,县合管办发放《慢性病就诊卡》,个人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药费累计300元以下(含300元)不予补偿,超过的部分按40%予以补偿。分病种每人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高血压Ⅱ期以上、结核病、精神病、甲亢600元;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致关节畸形、强直性脊柱炎1000元;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10000元。其中对入项肺结核参合患者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待疗程全部结束后,获得最高不超过200元补偿金。
3、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参加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凭准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定额补偿,非剖宫产(包括自然分娩、钳夹、侧切、胎头吸引等)补助标准为每例15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每例450元。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服务类项目
挂号费、出诊费、院外会诊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等,病历工本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1、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美容项目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形口吃、斜视、屈光不正、视力矫正、雀斑、粉刺、疣、痤疮、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鞍鼻等。
2、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三)医用材料类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等器具。
(四)治疗项目类
1、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如镇痛泵、止痛床)等诊疗项目。
2、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3、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4、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医疗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取暖费、婴儿保温箱费以及水、电气等费。
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3、一次性生活物品费用。
4、住院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每床日高于10元部分,县级及其以上医院每床日高于15元部分,重症监护病床每床日高于60元部分。
(六)其他
1、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动等人为因素等造成的伤害。
2、出国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未经批准转诊转院在县外诊治的所有费用。
4、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6、《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费用和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收费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诊疗、材料类项目(自付以外部分纳入住院统筹补偿范围)
1、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B超、直接数字化摄影机摄片(DR)、24小时动态心电图等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自付20%。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各种支架等材料国产自付50%,进口产品自付80%。
各类型钢板、钛板、髓内钉、颅骨替代品、各类型螺钉、脊柱钉棒系统、人工股骨头、半髋、全髋、人工晶体、疝补片、吻合器、特殊导管等材料国产自付20%,进口产品自付80%。
4、未尽部分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皖卫农〔2006〕128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补偿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农合用药补偿范围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第三十条住院实行“统筹账户、医院核报、统一结算、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办理核算报账业务,逐步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
1、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采取先行部分预付(指起付线以下部分和按本办法规定不予补偿的部分),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补偿。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时,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到合作医疗费用结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当场进行审核并兑现补偿金;
2、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参合对象的报销材料及补偿的电子报表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于次月将复核结果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并拨付补偿金。对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县合管办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补偿不足的费用,其差额部分由县合管办直接拨付至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负责兑现给参合对象;
3、按程序转往县外医院住院者申请补偿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住院发票、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
4、县外务工参合者,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范围,住院治疗期间应电话告知县合管办或将预交款凭证传真至县合管办备案。出院后1个月之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诊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办理补偿手续;
5、新农合基金不预付住院患者医药费用;
6、既参加新农合又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住院者,必须提供保险参保单据及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的复印件,验明和原件一致后,方可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仅限于门诊的药品费用,用药必须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结算办法是:由参合者先行垫付,凭身份证、《慢性病就诊卡》、《就诊证》、专用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于每年6月和11月底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第三十二条家庭账户按属地管理原则使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先行垫付结算,使用时必须要求病人或家属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在《就诊证》中核销其家庭账户金。
第三十三条乡镇合管办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之间要定期对账,切实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七章医疗服务和就诊管理
第三十四条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县合管办择优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以控制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参合农民应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住院持《就诊证》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任何人不得将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或本人的《慢性病就诊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发票、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者要查验就诊证,核对参合电子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簿,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自费药品平均比例不超过15%,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病人出院时确须带药巩固治疗的,带药剂量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详细费用清单或新农合专用处方,应交患者或其亲属签名认可,否则,县合管办有权拒付医药费用。
对慢性病门诊病人的用药,一律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监制印发的新农合专用双联处方。
第三十七条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确须转往县级以上医院诊治者,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申请并报县合管办批准。
危、重症病人可先行转诊,但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需补办转诊手续。
第三十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做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八章监督、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县、乡(镇)合管会每年召开一次有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分析新农合运行情况。
县、乡(镇)合管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建立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对新农合基金收支与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县合管办对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县合管办每年末对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适时举办新农合培训班,不定期地对乡镇新农合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治疗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县、乡(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新农合作工作的开展和正常运行。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将合作医疗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对新农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政府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所属单位和村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达不到县规定目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套取参合基金,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回合作医疗补偿款,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3、给门诊病人造假病历,开住院发票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4、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5、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6、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7、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参合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偿资金外,同时取消参合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县合管办电话0556-4189155。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太湖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太办发[2006]6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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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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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30元,县财政10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减少基金沉淀,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及《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太办发[2007]67号)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基金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增加门诊统筹基金。
二、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三、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在县内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分段补偿,实行一段制,乡镇、县级补偿比例分别为70%、65%;在县外住院起付线由600元降至500元,减少补偿分段,在县外特约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为55%,10000元以上为65%;在县外非特约医院住院,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为45%,10000元以上为55%;对县外住院的参合患者保底补偿比由20%提高到30%(实际补偿比)。
四、慢性病病种由原12种增加到22种,增加的慢性病病种为血友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慢性病取消门诊补偿起付线,门诊医药费用按40%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费用累计计算,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为20%。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可按照住院补偿执行,不受慢性病封顶线限制。结报时间为每年6月和11月底。
五、意外伤害给予适当补偿。参合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在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可纳入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偿,即按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起付线后,按30%补偿,单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参合年度内累计补偿不超过5000元。未参加其他保险的外伤住院患者一律凭原始发票等材料,办理结报补偿。14周岁以下小孩和60周岁以上老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住院补偿规定补偿。
六、其他事项
1、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2、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第二次补偿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不得超过5%和10%,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申报的补偿金中直接扣除,返还新农合基金专户。
4、本次调整政策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收到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县合管办按要求补齐。
5、从2009年起取消家庭账户。2008年下半年将在全县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方案另行下发。
6、《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太办发[2007]67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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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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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对家庭账户实行有效管理,根据《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家庭账户是指参合家庭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的10元中,按人均5元计提家庭账户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用于参合农民在所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支出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可以滚存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参合金,不得以代金券形式发放。
第三条 2008年不再另行发放《家庭账户卡》,计提取家庭账户金在《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中填写。2007年度家庭账户金未使用或有结余的,按规定使用完毕后由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负责收回,统一上交县合管办核销。
第四条 家庭账户金按属地使用原则,由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档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要主动协助乡镇合管办,建立健全本乡镇参合农民户籍管理档案,对参合户参合人要分村分组造册建档,编制花名册,计算家庭账户金,以便县合管办管理和查询。
第六条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户籍档案要逐步纳入微机管理。

第三章就诊

第七条 参合者凭《就诊证》或2007年的《家庭账户卡》)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或属地定点村卫生室(站)就诊。
第八条 接诊医疗机构对要求使用家庭账户金的,凭《就诊证》核对户主及患者姓名,核实家庭账户金结存情况。就诊者必须在“家庭账户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上签字,就诊医疗机构在其《就诊证》家庭账户补偿情况记录页核销使用金额,同时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就诊医药费用超过家庭账户金部分的,由参合人员自付;未超过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第九条 家庭账户金的使用范围,尊重参合者意愿,不作特别限制。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对家庭账户金使用操作程序要在醒目位置予以告知。同时,对前来就诊者,首诊医生对运作流程有向病人解释明白的义务。

第四章结算

第十一条 为积极稳妥使用家庭账户金,乡镇卫生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建账,每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使用金额,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合管办,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每季末凭“家庭账户使用登记表”向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上报参合患者家庭账户金使用金额,乡镇卫生院审核后,于次月末兑付。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每季末与县合管办结算参合者的家庭账户金。

第五章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参合者应妥善保存《就诊证》,对遗失者按程序补发《就诊证》,但年度家庭账户金不予登记补偿。
第十五条 家庭账户金使用涉及参合者利益和医疗机构信誉,各医疗机构要精心组织运作,不得推诿、拒绝使用家庭账户金。县合管办对参合农民投拆,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通报。医疗机构在使用家庭账户金中弄虚作假、工作敷衍塞责的,县合管办将取消其家庭账户金使用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
门诊药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部分慢性病参合患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得到适当补偿,根据《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持有《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卡》(以下简称《慢病卡》)的参合患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慢性病为:
1、高血压Ⅱ期以上;
2、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
3、肝硬化失代偿;
4、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5、结核病;
6、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7、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伴有功能障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致关节畸形、强直性脊柱炎;
10、经专科医院确诊的精神病;
11、甲亢;
1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四条 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慢性病的参合患者,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出具6个月以内诊断证明材料(病历、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填写《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每季度组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对确认对象,县合管办发放《慢病卡》,本卡当年度有效。对上年度评定为慢性病患者,若下年度继续参合,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诊断证明和原《慢病卡》换发下年度《慢病卡》。
第五条 慢性病患者必须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药费补偿范围限定为《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其他药品费、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药品费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就诊机构在为慢性病参合患者诊治时,应查验《慢病卡》,做到人卡相符。并遵照慢性病药品使用规定,根据患者病情用药,规范收费。
第七条 慢性病患者门诊药费按上年度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期间进行累计按规定补偿,补偿标准:门诊药费累计300元以下(含300元)不予补偿,超过部分按40%予以补偿,分病种每人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高血压Ⅱ期以上、结核病、精神病、甲亢600元;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致关节畸形、强直性脊柱炎1000元;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衰(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0000元。对入项肺结核参合患者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待疗程全部结束后,获得最高不超过200元补偿金,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行垫付,每年11月底集中到县合管办报账。
第八条 参合者治疗慢性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凭《就诊证》、《慢病卡》、身份证或户口簿、门诊病历、双联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门诊药费补偿兑付手续。
第九条 就诊医疗机构及慢性病参合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
和在外就医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合作医疗诊治中转诊转院及在外就医管理,根据《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诊转院原则
参合农民原则上必须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对可转可不转的不转,本地可治疗的不转。
二、县内转诊转院
参合患者因病情需要,由乡镇卫生院转往县级医院治疗时,诊治医生按规定填写转诊登记表和转诊病人病情说明书,并留存转诊申请,需要护送时,安排医务人员护送转诊。
三、县外实行特约医院转诊转院
转诊转院审批实行委托制。对确需转诊转院的病人,委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报县合管办备案。审批程序为:由经治医生填写《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业务院长审批。危重病人可先行转诊,但须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转往县外的患者,在诊断明确后,应转回县内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允许参合患者转往以下特约医院诊治:
1、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2、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3、安庆市海军116医院
4、安庆市精神病医院
5、安庆市中医院
6、安庆宜城医院
7、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转诊转院补偿
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患者出院后,报销携带以下材料:1.就诊证;2.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3.住院发票;4.医药费用清单;5. 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6.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医药费用补偿兑付手续。
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标准等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参合农民未办理有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患者出院带药量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超过部分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五、外出参合农民就诊住院
外出务工及因其他事务外出的参合患者,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且符合《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补偿范围,患者在入院后 5个有效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县合管办或将预交款凭证传真至县合管办备案。出院1个月之内,患者携带:1.就诊证; 2.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 3.财政部门监制的医药费发票;4.医药费用清单;5.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医药费用补偿兑付手续。县合管办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与经治医疗机构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偿,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户参合资格。
补偿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医院补偿比例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
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根据《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审定,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核,乡镇合管办审定,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能有效提供参合农民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3.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向县合管办报送《年审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六条 县、乡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及时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不得转让。县、乡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时,应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第八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诊疗服务时,必须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规定的双联处方、结算单、帐表等。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条件,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参合者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公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口,确定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查验就诊参合人员人、证(卡)及参合电子花名册是否一致;
  2.审核参合患者补偿是否符合《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
3.负责审核住院医药费用,为出院参合农民当场办理补偿兑付手续。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双联处方或费用清单、病历、统一收费凭据、出院记录和转诊转院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办理、领取补偿金手续;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项目;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病人。
1.对接诊的病人,要根据病情及早明确诊断、拟定治疗方案、合理判断预后。要从医院人力、设备等条件加以权衡,决定收治或转往上级
医院;
2.对收治住院者,要严格按照医疗护理诊疗常规操作,要建立一整套的规范病历,以备审查;
3.严格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县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乡镇卫生院不得直接向县级以上或县外医院转诊。对确需转往县级以上医院的,按照《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就医实施细则》执行,并遵从病人或家属意愿,主动帮助联系和落实转诊医院。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1.对参保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用药,应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该目录以外药品,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5%,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病人出院时带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严禁“人情方”、“大处方”、“搭车”开药、串换药品;严禁任何形式的回扣、开单提成行为,做到用药与病情相符,用药量与治疗时间相符。
2.对参保对象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检查,必须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规定。凡能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项目就能达到诊断治疗需要的,不得使用大型仪器进行检查和治疗。应根据病情需要,恰当合理使用检查治疗手段。杜绝滥检查、重复检查和拿回扣开单行为。做到检查治疗与病情相符合。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价格,对参保住院病人做到“一日一清单”。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县合管办报送上月所有参合人员的补偿材料,为及时准确向省合管办上报信息,原则上不允许跨月报账。报送材料有:1.《就诊证》复印件;2.参合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出院小结;4.医药费用发票;5.费用清单或合作医疗专用处方;6.结算单;7.住院分娩参合者需报送准生证或出生证复印件;8.住院补偿手工报表及电子报表。县合管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于次月将复核结果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并拨付补偿金。经复核,对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县合管办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补偿不足的费用,其差额部分由县合管办直接拨付至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负责兑现给参合对象。
第十六条 对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又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如需要发票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在同原始发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应予盖章证明,不得故意刁难、拒绝。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充足。同时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严把药品进货渠道关,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药品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县合管办要加强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错报、虚报、套取基金、不合理诊治等行为。
1.按月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2.电话方式随机核查出院病人补偿、医疗服务、是否挂床、小病大养等情况;
3.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督查,并下达现场督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多的单位,增加督查频次;
4.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群众满意度调查;
5.组织专家技术组人员审核住院病历,并点评用药、治疗、文书规范等相关情况。乡镇卫生院每月对住院医药费用超过1500元的患者,报账时将住院病历资料同时上报县合管办备审;
6.对县级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等情况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凡每月目录外用药属前10位的予以通报;
7.制定定点医疗机构量化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按月评分;
8.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补偿金,按月实行5%预留,每半年根据量化考核指标进行兑付。
第十九条 每半年定点医疗机构连续2次或累计3次量化评分低于70分的,扣除5%垫付金。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3.给门诊病人造假病历,开住院发票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4.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5.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6.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7.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农合工作纳于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新农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规定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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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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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册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

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农民朋友:
你们好!
欢迎你们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关心,是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30元,县财政10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本县范围内农业户口居民。农民以户为单位(户口簿为准)全员参合,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鼓励为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新生儿缴纳参合金。参合农民住院持参合就诊证及身份证县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即可予以补偿;转诊转院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特约医院就诊;外出务工住院实行备案制度,在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外诊病人出院一个月内凭参合就诊证、户口簿、患者身份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根据太政办秘〔2008〕31号《关于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规定,2008年我县采取降低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和封顶线、实行保底补偿、增加慢性病病种、适时推行门诊统筹等措施提高参合患者受益面和受益程度。
广大农民朋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它可以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问题,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希望你们为自己身体健康着想、为家人身体健康着想,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合,携手并肩,同担风险,共享健康。
 祝农民朋友合家幸福、安康!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参合对象如何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有哪几个方面?
本县范围内农业户口居民均可参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每年100元,由四部分组成: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30元,县财政10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三、参合农民如何缴纳年度参合金,参合有何规定?
农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全员参合,一年一筹资,选择性参合无效。每年11月底之前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缴纳下一年度参合金,中途不入也不退,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鼓励为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新生儿缴纳参合金。
四、五保户和无偿献血者参合金如何解决?
五保户参合金由民政部门统筹解决。无偿献血每200毫升赠一户三人一年参合金,每400毫升赠一户三人两年参合金,由县献血办负责解决。
五、参合者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参合者享有的权利:(1)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2)享受新农合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3)对新农合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4)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参合者应履行的义务:(1)按时、足额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金;(2)遵守新农合实施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3)服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4)妥善保管《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缴费票据等相关证件和资料,不得转借和涂改。对参合诊疗等相关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六、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规定?
同一参合者在同一参合年度内补偿最高限额5.0万元;住院医药费用包括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等,实行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以下自付。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医药费用1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70%;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医药费用3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5%;在县外住院起付线为500元。县外特约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为55%,10000元以上为65%(见下表);在县外非特约医院住院,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为45%,10000元以上为55%。五保户住院实行零起付,住院补偿比例各费用段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患者因肿瘤、肾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第二次住院(含第二次)取消起付线。对县外住院参合患者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为医药总费用的30%。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 县外特约医院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分段及补偿比例
(名义补偿比)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1元以上 65%

七、住院分娩如何补偿?
参加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凭准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享受定额补偿,非剖宫产(包括自然分娩、钳夹、侧切、胎头吸引等)补助标准为每例15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每例450元。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种有哪些?如何申报、补偿?
规定的慢性病指:(1)高血压Ⅱ期以上;(2)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3)肝硬化失代偿;(4)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5)结核病;(6)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7)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8)再生障碍性贫血;(9)伴有功能障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致关节畸形、强直性脊椎炎;(10)经专科医院确诊的精神病;(11)甲亢;(1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13)血友病;(14)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1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6)慢性活动性肝炎;(17)癫痫;(18)肝豆状核变性;(19)慢性肾炎;(20)帕金森氏病;(21)椎间盘突出症;(22)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上述慢性病患者经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填写《慢性病就诊申请表》,出具六个月以内的诊断证明材料(病历、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附一寸照片1张报县合管办,县新农合专家组评审认定后,县合管办列入补偿对象,发放《慢性病就诊卡》。对上年度评定为慢性病患者,若下年度继续参合,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3月内诊断证明和原《慢性病就诊卡》换发下年度《慢性病就诊卡》。
个人持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累计时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按40%(名义补偿比)予以补偿,全年费用累计计算,封顶线为2000元。并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为20%。结报时间为每年6月和11月底。对入项肺结核参合患者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待疗程全部结束后,获得最高不超过200元补偿金。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血友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可按照住院补偿执行,不受慢性病封顶线限制。
九、就诊补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参合农民持参合就诊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家庭账户金可在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发生的门诊费用直接从家庭账户金中核销或用现金支付。2008年下半年将在全县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方案另行下发。从2009年起取消家庭账户。
(2)慢性病患者凭《慢性病就诊卡》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用个人先行垫付,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凭参合就诊证、《慢病卡》、户口簿和身份证、新农合专用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报县合管办办理补偿。
(3)县内住院参合者,出院时凭参合就诊证、户口簿、身份证、费用发票、新农合专用处方或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在合作医疗费用结算窗口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当场兑付补偿金。
(4)因病情需要转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参合患者须县级医院经治医生填写《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审批,报县合管办备案后到特约医院住院治疗。危重病人可先行转诊,但须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出院一个月内凭参合就诊证、户口簿、患者身份证、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兑付。
十、转诊转院特约医院指哪些?
指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庆市中医院、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安庆宜城医院、海军安庆医院。
十一、县外务工、出差等因病需要住院怎么办?
参合者县外务工、出差因病应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县合管办或预交款凭证传真至县合管办备案。出院一个月内凭参合就诊证、户口簿、患者身份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直接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兑付。
十二、对参合人员就医有哪些要求?
(1)参合人员应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2)不得将本户参合就诊证或本人的《慢性病就诊卡》转借他人就诊;(3)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擅自涂改医药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等就诊资料。
十三、如果发现参合人员在就医和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如何处理?
参合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偿资金外,同时取消参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意外伤害是否能够补偿?
参合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在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可纳入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偿,即按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起付线后,按30%补偿。单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参合年度内累计补偿不超过5000元。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外伤住院患者一律凭原始发票等材料,办理结报补偿。
14周岁以下小孩和60周岁以上老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十五、哪些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服务类项目:如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等。(二)非疾病治疗类项目:①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美容项目等。如割狐臭、矫形口吃、斜视、屈光不正等。②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等。(三)医用材料类:如:眼镜、助听器、拐杖、轮椅(残疾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等器具。(四)治疗项目类:①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如镇痛泵、止痛床)等诊疗项目。②镶牙、牙列不整矫治、牙缺损、烤磁牙等诊疗项目。③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④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五)医疗服务设施类: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取暖费、婴儿保温箱费以及水、电气等费。②陪护费、护工费、膳食费。③一次性生活物品费用。④、住院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每床日高于10元部分,县级及其以上医院每床日高于15元部分,重症监护病床每床日高于60元部分。(六)其他: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动等人为因素等造成的伤害。②出国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③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④未经批准转诊转院在县外诊治的所有费用。⑤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⑥《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费用和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收费的项目。
十六、已享受新农合补偿但又符合民政大病救助对象的参合患者须保留什么资料?
符合民政大病救助的住院患者须保留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结算表,按规定程序向民政部门申报大病救助。
十七、未参合的新生儿因病是否可以享受补偿?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予以补偿。
十八、参加了其他保险如何办理新农合补偿?
既参加新农合又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住院患者,必须提供保险参保单据及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的复印件,验明和原件一致后,方可予以补偿。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第二次补偿时,仅对第一次补偿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十九、患者目录外药品的使用和出院带药有何规定?
参合对象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选择用药,如果使用该目录以外的药品,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占药品总费用的比重,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自费药品平均比例不超过10%,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直接从其申报的补偿金中扣除,返还新农合基金专户。病人出院时确须带药巩固治疗的,带药剂量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
二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如何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回合作医疗补偿款,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3、给门诊病人造假病历,开住院发票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4、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5、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7、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办公地址:太湖县新城建设路(建设银行五楼)
咨询电话:0556-4189155
网址:www.thxnh.gov.cn
电子信箱: thxnh91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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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索 取 号:HK023010700200804001 内容分类: 业务公开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8-04-25



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动服务热线已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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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动服务热线:1602222
有关政策解答请直拨1602222,也可拨县合管办办公电话4189155。网址:www.thxn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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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需要的朋友

以上内容均来自太湖县卫生局

希望大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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