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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0楼苦果唐于2008-09-22 22:32发表的:
呵呵,我看了辩论的场面,真的是唇枪舌剑,很精彩。
但责任方,总想用警察的不作为做表率,来衡量自己。警察叔叔不佩带安全带,我肯定也不佩带安全带。以此逃避法律责任。我想这是错误的。
小天狼星 :严格的把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界定,法律准许的我为之,不准许的不为。把法律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
这样就把我们执法的人员推上了前线。168说的也无不道理,我们是执法者,你就是法律,我不跟你我跟谁。这就给我我们法律人员很高的标准,我看这个社会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大人、司法人员(律师)。一个小的辩论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谢谢两位! 其实我的意思是:一切涉及到法律的有关行为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来界定,
你触犯的法规,那么法律通过执法者可以惩罚你。
执法者触犯了法规,一样你可以通过举报等形式要求法律处罚执法者。
执法者只是法律执行的一环,处罚的根本在于法律本身,而不是执法者。
如果有法律本身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出来,更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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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看了一点书和文章。
谢谢苦果唐的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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