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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加快机器代替劳动力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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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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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加快机器代替劳动的速度(原题:劳动立法与底层劳动者利益)
文/王一江
数年前,有一个河南农村的年轻人,身无分文,身背一包行李,便登上火车,来到了北京。 在灯光灿烂的首都,自己到哪里去过夜呢?“只要让我过夜, 给我饭吃的工作,我就干。
” 按照这个原则,他很快找到了第一份工作。这份工作确实不理想,工资低,也没有任何稳定性可言。
于是,年轻人开始寻找更好的工作。他的第二份工作比第一份工作的工资要高,因为在找第二份工作时,他具备了三个新的有利条件。首先,他有地方吃饭和过夜,不用那么着急,可以慢慢找。其次,他对北京的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和工资水平更加熟悉。第三,他已经有了工作经验,这是很多雇主都喜欢的。
年轻人对第二份工作并不满足,而是继续寻找更好的工作。几年下来,他换了几次工作,收入越来越高,省吃俭用,还存了一些钱。现在,这个年轻人已经结婚生子,一家人住在北京,日子不算富裕,却也安定。
试问,这个年轻人在干第一份工作的时候,受到不公正待遇了吗?他吃亏了吗?
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当年,第一个老板之所以愿意雇他,就是看中了他初来乍到,好欺负,可以把他的工资压到最低,且不要给他任何就业保障。因此,可以认为,老板欺负和剥削了这个属于“弱势群体”的年轻人。
而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年轻人没有吃亏。第一份工作虽不理想,却对这个年轻人很有帮助。它帮助年轻人度过了初来北京最艰苦的日子,也为其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了这开始不够理想的第一步,才会有后面更加理想的第二步、第三步。特别是对于这些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来说,受教育程度很低,又没有值得骄傲的就业历史,除此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
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综合在一起,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个,甚至第二个、第三个老板,他们在主观上都是想充分剥削这个年轻人,也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利用了他的初来乍到,占了他的便宜。但是,在客观上,每个老板都成为了这个年轻人发展的一个台阶,他们在利用这个年轻人的同时,又帮助了他。
现在设想,为了保护这个年轻人,在从事第一份、第二份甚至第三份工作时,不被雇主欺负,政府出台一部法律,对企业雇用员工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用工和解聘员工,实行多种限制。这个年轻人来到北京,他的状况会更好吗?
不一定。如果第一个老板是个守法的经营者,年轻人的第一份工作的工资应该更高,劳动条件应该更好。但是,他很可能要流落北京街头,度过更多的夜晚,才能找到第一份工作。
因为在劳动力成本增加、解雇员工更加困难的时候,雇主雇人的意愿会下降。有几种人,雇主过去会雇,现在就不会雇了。
第一种是雇主感到没有把握、感到犹豫的人。这类人,雇主原来很可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雇进来,试用了3个月、半年、一年后,发现好就留用,发现不好就解雇。现在,雇主不能这么做了。
第二种是可以被机器替代的人。劳动力成本低,用工灵活,雇主就更倾向于用人代替机器。反之,雇主就会加快用机器代替人。法律促使劳动力成本上升,也就是在加快机器代替劳动的速度。
上面故事中提到的年轻人,和众多与他类似的底层劳动者,很可能正是雇主改变用工态度后最可能的利益受损者。他既没有受过多少正式教育,来北京前又没有什么工作经验,雇主对他的技能和潜力都没有把握。同时,他所从事的是简单劳动,是最容易被机器替代的劳动。
如果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上还有众多这样的劳动者,劳动立法应该注意,不要大幅增加劳动成本,不要限制雇主解雇员工的自由,从而剥夺底层劳动者被雇主“试一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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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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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劳动合同法颁布不久,我曾就华为大规模辞工一事,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评论,认为“华为们不过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但我确实没有料到,企业的这场反击战会如此之快,如此之惨烈。《南方都市报》1月22日报道,珠三角工厂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或难以为继。《上海证券报》报道,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雇有11300名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
有人说低端企业关闭有利于产业转型和升级。对此万勿作浪漫之思。看看弹丸之地的香港转了多少年,再想想数亿民工如何升级?企业关闭当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无疑这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的预言不幸正在变成现实。那么劳动合同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一部让劳动者读起来热泪盈眶的法律,实施起来,最终却让企业和劳动者双双泪流满面?谁最终会从这部法律获益?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失误在于错误判断国情。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这样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在很长时期内,只能采取低工资,高就业的劳工政策。那种高工资、高就业的理想最终只能是梦想。13亿人口这一基本国情还决定了,中国的普通企业必须而且已经进行了超限度的竞争,任何一个高利润行业一旦出现,立即就有资本和人员拥入,形成平均利润而非暴利???除非自然、技术或行政垄断。这并不是说,中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已无上升空间。为了防止被指责成资本家的代言人,我在此表明立场,即中国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有上升的空间,而且有上升的必要。让劳动者辛苦终生却与住房、教育、医疗保障无缘的劳工政策,决非长久之策。
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增长从何而来?国家应当割谁的肉补劳动者的疮?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割超额利益所得者的肉,补弱势群体的疮。超额利益所得者在哪里?在权力者那里,在依靠权力获得不法利益者那里,在依靠自然资源垄断获取暴利者那里……具体来说,在个人资产高达1600亿的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在煤矿主以及与煤矿主纠缠在一起的官员那里,在每年公车开支达4000多亿元、吃喝旅游更是无底洞的官僚阶层那里,在电信、电力、医院、大学等垄断经营者那里……而不在普通的经营者那里。读者诸君在理发的时候、在美容的时候、在吃饭的时候,顺便打听一下,这些经营者们是否步履维艰?珠三角万家企业行将关闭的事实,足以证明我的判断。企业已无利润空间,法律强势要求增加工资福利,请问企业如何应对?立法者们应当高度警惕,劳动合同法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当法律点燃劳动者欲望之火而实际又无法兑现的时候,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西方工会的发展史读起来惊心动魄,当权者应当仔细研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们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我们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为例。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个人赞同这样的立法目的,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必须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予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而现在的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本法颁布以后有人高歌,山西小煤窑的苦工们就要翻身得解放了。我只能说他们太浪漫了。真正的黑心资本家们是无视任何法律的,他们是一群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人。连刑法都无法制约他们,何况一部劳动合同法?他们为什么能够游离法律之外?是因为权力存在严重问题。解决权力问题,应当依赖宪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本法不能摧毁的是真正的黑老板,本法可能摧毁的是守法的企业家。本法最大的获益者既不是劳工,也不是企业,而是劳动部门!当企业无法守法而大面积违法时,劳动官员们就可以高调地选择性执法。我敢断言,城管之外,“劳管”们正在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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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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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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