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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草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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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12月07日18: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农业和农村工作,听取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内容公布 总天数增加1天
中新网11月9日电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多方研究论证比较,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已基本形成。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详细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

  黄金周带来滚滚人流。资料图为2007年10月7日,郑州火车站迎来返程高峰,进站口和出站口一片繁忙。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中新网11月9日电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多方研究论证比较,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已基本形成。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的拟订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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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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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关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关于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四)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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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个,太好多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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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对我来港莫得么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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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个好..顶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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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放假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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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老板当然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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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穷苦老百姓看到了一点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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