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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收养路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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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局已经上路拦车强征养路费了
发表于 2007-11-2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cybdq于2007-11-02 15:03发表的 开始收养路费了 :
交通局已经上路拦车强征养路费了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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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啊,明天买自行车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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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注意措辞,什么叫“强征”,养路费原本就应该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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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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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 今天下乡遇到两班收的 一班在城西西门桥头 一班在新仓花园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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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午我从宿松回来没有碰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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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上午到城西的 下午到徐桥 花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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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管部门有什么权利上路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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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我心为你飞翔于2007-11-02 16:32发表的 :
看到了 今天下乡遇到两班收的 一班在城西西门桥头 一班在新仓花园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征稽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的有关资料;
  (二)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征稽机构派员参加,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
  (三)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到征稽机构补缴,未补缴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稽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养路费征收基础工作,强化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做到应征不漏、应解不少;
  (三)有权对车主的营运帐目、车辆缴费、报停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查验过往车辆缴费情况;依法路、上户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抽查; (摘自<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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