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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跌倒你别扶(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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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小伙彭宇称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后被告上法庭。9月5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这则新闻被媒体报道之后,在网上引发了“道德大辩论”,更有网友称,这件事是《离开雷锋的日子》真人版。雷锋生前做了很多好事,按法院的逻辑:“雷锋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以下是部分网友的评论:
 记得小学高年级写作文时,动辄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只是上学迟到,虽然会挨老师的批,但“我们的心里却暖哄哄的”。
  今时今日就不同了。南京有个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一送的后果可就惹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扬子晚报》9月5日)
  本来,我又没在事发现场,也不知道这小伙子是真的撞了老太太,还是真的好心做好事。但我知道,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我们常说打官司要“以证据为根据”。老太太向小伙子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她,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换言之,在这个案件中,只要老太太不能证明小伙子撞了她,小伙子对老太太的摔倒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到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小伙子是不需要证明他当时确在“见义勇为”,除非老太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伙子撞了她。这就象我明明没有借王先生的钱,但我却被王先生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我没有义务来证明我没从王先生那儿借钱,而是王先生应该举证证明我向他借了钱。这么简单的举证责任分配,想来法官是不会不知道的。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据报道,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徐老太在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即小伙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似乎在常理之下,只有“撞人”了,才会把人送去医院。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法官的“情理”和“常理”确实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我只能奉劝自己和诸位读者,以后见人跌倒你别扶。不要说什么“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有些法官的“常理”就是如此不古。若我们视“扶老太太去医院”为“社会情理”,法官偏偏不认,为之奈何?
  还好只是一审,大呼“想不到”和“冤枉”的小伙子表示“肯定会上诉”。那就再等等二审吧。
1楼 Qzone用户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09时57分
现在打官司是有后台和有人钱玩的游戏!我门老百姓玩不起的!

2楼 月光湖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09时58分
``````无语````

3楼 Qzone用户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09时58分
好,世风日下,我这就经常有几个老人和小孩常在马路上等着被撞,只要有车经过便跑上去,若没撞到便罢,即便擦到衣服,便倒地,家人便上前要钱.如此这世风,还能做好事么?傻子才会去做好事

4楼 蓝欣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11分
这样还怎么敢做好事啊??????

5楼 Qzone用户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16分
痛心!!!!!!!!!!!

6楼 Qzone用户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20分
我不做好事已经好多年!!!特别是在深圳这个地方,你再好心也不要去扶跌倒的人或可怜那些街边的乞丐。

7楼 小胖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24分
好事就不要做了……在我们这边街头看见小偷路见不平的喊了一声就被打的头破雪流的……当事人硬是连个影都不见了……做好事还不够呕心的

8楼 Qzone用户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28分
有个干公安局的儿子,就有了通法院的渠道,小老白性没有后台、没有钱、没有人只有被讹诈。

心痛!!!!!!!!!!!!!!!

9楼 小桥流水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30分
按照糊度法官断的糊度案子,以后大家只好见了事情绕着走,还敢做好事吗?

10楼 Qzone用户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33分
现在不能做好事了,现在世风日下打官司是由钱人的事,明则保身吧,不要惹事上身

11楼 猜!!!!!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34分
还是摸摸自己的头光生吧!!!!!!!!!

12楼 新新美惠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34分
同意五楼

13楼 欣子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37分
现代的社会做好事真难



14楼 岚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38分
现在谁还敢做好事,我就见到好心扶人被诬陷的事,所以现在看到有人跌倒也不敢去扶。

15楼 乐清  评论时间: 2007年09月07日 10时41分
这么大年纪了,也不积点德,真够无耻的!

我相信这个世界是轮回的,总有一天他们要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
发表于 2007-9-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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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雷锋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亏那法官想得出…… [s:145] [s:145] [s: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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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终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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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江上渔夫于2007-09-10 12:35发表的 :
好人终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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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雷锋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亏那法官想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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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难,做好人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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