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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二中何九兰同学死亡真相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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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我校对何九兰同学死亡情况的汇报材料,引用于下:
“何九兰,女,现年14岁,家住新仓镇金鸡村宋屋组,系我校103班学生,因突发疾病,经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6月12日上午九点左右在县医院死亡。现将该同学从在校发现生病到死亡过程有关情况作以下如实汇报。
2007年6月12日清晨5:50左右,103班黄燕、周丹丹两位同学向该班班主任韦祚庆老师报告,何九兰同学晕倒在学校田径运动场篮球架下。韦老师马上赶到现场并在该班学生周虞丹同学陪同下将该生背负到学校旁边一所县卫生局颁证的医疗室就诊。吴医生对该生进行了切脉、掐穴道等诊断程序,发现该生脉搏比较正常,穴位有反应,估计没多大问题,叫注意多休息。于是韦老师就把该生抱回自己房间上静卧,随即打电话向家长反映了情况,通知家长来校,同时嘱咐周灿、虞丹两位同学在旁守候。大约早晨6:30,该生母亲到校,询问了孩子有关情况(据老师和同学反映该生从星期一返校到事发前并无任何异常反应),并叫来了学校对面医疗室的黄刘芳医生。经检查发现该生体温稍稍偏高,黄医生就把该生带回了自己诊所进行了注射治疗,并吩咐家长把孩子送到县医院就诊。该生母亲随后将孩子送往县医院急救,最终因医治无效于上午九点左右在县医院死亡。
学校于当日上午10:30左右接到该生死亡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县医院,同时把该情况及时向新仓镇中心学校、新仓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县教育局领导进行了如实汇报。后在镇、村、派出所等单位协调下决定先将该生尸体送往殡仪馆存放,善后工作等待该生父亲回来后由新仓镇政府牵头,金鸡村、派出所参加临时成立的“何九兰同学死亡事故协调小组”进行处理。”
何九兰同学在送往县医院急救时,医生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危象”,但最终医治无效。据资料说这种病可危及生命,病死率极高,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理这本是一起医疗病亡,不应属于意外伤亡事故。但在后续的事故处理过程中,许多事情的确让人匪夷所思。做为学校一名普通的老师,我目睹了后续事情处理的前前后后。
何九兰作为我校的一名学生,不管其死因如何,我们全体教师都感到非常痛心,毕竟,她是我们的学生,“师徒如父子”,这种师生情结是永远也改变不了的。6月13日,我校校长和总务主任亲自对其家属进行了慰问。下午,何九兰父母及其家属20余人来我校进行“协商” ,镇政府、中心学校、村领导都亲临现场,进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对方情绪激动,根本无法进行商谈。任由你情绪激动,但作为家属,同时作为为人父母的家长,不应该冲进教室,对学生进行恐吓,说什么“让何九兰变成鬼来捉你们”,致使当晚一名女生过度惊吓,高烧不退。初中学生心灵稚嫩,经受不了这样的恐吓。不言而喻,当天的“协调”没有任何结果。
第二天,对方又来了30余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学校无条件“赔偿”7万元,理由是何九兰同学被学校延误致死。作为无重大过错方,学校当然不会接受这一条件,只能是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度金钱上的补偿作为一种安抚。在学校不愿接受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对方情绪再度失控,殴打了本校教师蔡长乐老师,并对校长进行胁迫。本次“协商”至午夜4点,在镇政府、中心学校、村领导的协调下,仍无结果。
第三天,对方又来了40余人进行“协商”,来到校园,首先是大吵大闹,并强行砸坏了学校的大门和门锁,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并再一次对校长进行胁迫。对方“协商”的条件仍然是无条件“赔偿”7万元。学校的意见,一、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度金钱上的补偿作为一种安抚;二、协商无果,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进行责任划分。但对方对这两个途径一律不接受,特别是通过司法途径。这种“协商”从上午10点一直延续到下午4点,毫无结果,对方情绪再度激化,撕破了校长的衣服,并说要铲平学校,打死班主任等等。在这样三番五次的纠缠下,学校考虑到中考在即,以及学校教师的人生安全,不想让矛盾再度激化,学校不得不妥协,最后“赔偿”了六万五千元,此事才算“圆满”解决。
作为教育者,我真的感到很悲哀,今天的学校这一弱势群体,为什么到了如此地步。在这次事件中,“赔偿”姑且不说,有几点我实在想不明白:
1. 家长为什么要去恐吓未成年的小孩,她们于此事何辜?
2. 教师为什么要无缘无故被殴打,教师的生命权何在?
3.他们为什么可以强行砸坏学校大门,扰乱学校教学,社会公德何存?
家长在做出这些行为的同时,是否也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孩子的潜移默化。您的下一代乃至以后的孩子,他们都可能缺少做人的准则、做人的道德、做人社会的责任。这真的是今天教育的悲哀!家长的悲哀!!社会的悲哀!!!
教育啊,真的让人感到悲哀!哀大莫过于心死,写到这,我真有点欲哭无泪的感觉。教师是什么?是蜡烛?是园丁?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今天的教师实在担当不起这么多的美誉,只求在这个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找到一个喘息的机会,找回一点作为人的基本的尊严和最起码的生命权利。
发表于 2007-6-2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花园二中,鄙视有些现在的家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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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多的疑点,期待真相,也许永远不会有真相......
不单是教育的悲哀,对于她的家人,如何不是悲哀呢?如果司法能够公正,他们难道会愿意采取那些激进的手段?没有保障的社会,也许只有这样他们还能获得些物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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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此贴,为花园二中鸣不平,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此激动的表现有点过分!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不难发现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通常的情况下,学校与家长之间关系中,家长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家长对学校的许多行为处于一种敢怒不敢言的境地,比如收费等,校方叫干什么就干什么。而今,有一个学生死了,这就是一个导火索,家长平常被压制的怨气一下暴发出来了,所以出现楼主所说的情况也在意料之中。

  试想,如果平时的家校关系稻和谐的话,我个人认为是不会引发如此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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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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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老师家属于2007-06-20 15:57发表的 :
    纵观此贴,为花园二中鸣不平,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此激动的表现有点过分!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不难发现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通常的情况下,学校与家长之间关系中,家长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家长对学校的许多行为处于一种敢怒不敢言的境地,比如收费等,校方叫干什么就干什么。而今,有一个学生死了,这就是一个导火索,家长平常被压制的怨气一下暴发出来了,所以出现楼主所说的情况也在意料之中。

.......
我看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现在的家长没有谁是吃干饭的,山里的两个校长不就因为收费被撤职还降级吗?他们现在没有什么不敢做,没有什么不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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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园二中何九兰同学死亡真相及处理结果

花园二中何九兰同学死亡真相及处理结果
  这是我校对何九兰同学死亡情况的汇报材料,引用于下:
  何九兰,女,现年14岁,家住新仓镇金鸡村宋屋组,系我校103班学生,因突发疾病,经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6月12日上午九点左右在县医院死亡。现将该同学从在校发现生病到死亡过程有关情况作以下如实汇报。
  2007年6月12日清晨5:50左右,103班黄燕、周丹丹两位同学向该班班主任韦祚庆老师报告,何九兰同学晕倒在学校田径运动场篮球架下。韦老师马上赶到现场并在该班学生周虞丹同学陪同下将该生背负到学校旁边一所县卫生局颁证的医疗室就诊。吴医生对该生进行了切脉、掐穴道等诊断程序,发现该生脉搏比较正常,穴位有反应,估计没多大问题,叫注意多休息。于是韦老师就把该生抱回自己房间上静卧,随即打电话向家长反映了情况,通知家长来校,同时嘱咐周灿、虞丹两位同学在旁守候。大约早晨6:30,该生母亲到校,询问了孩子有关情况(据老师和同学反映该生从星期一返校到事发前并无任何异常反应),并叫来了学校对面医疗室的黄刘芳医生。经检查发现该生体温稍稍偏高,黄医生就把该生带回了自己诊所进行了注射治疗,并吩咐家长把孩子送到县医院就诊。该生母亲随后将孩子送往县医院急救,最终因医治无效于上午九点左右在县医院死亡。
  学校于当日上午10:30左右接到该生死亡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县医院,同时把该情况及时向新仓镇中心学校、新仓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县教育局领导进行了如实汇报。后在镇、村、派出所等单位协调下决定先将该生尸体送往殡仪馆存放,善后工作等待该生父亲回来后由新仓镇政府牵头,金鸡村、派出所参加临时成立的“何九兰同学死亡事故协调小组”进行处理。”

  何九兰同学在送往县医院急救时,医生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危象”,但最终医治无效。据资料说这种病可危及生命,病死率极高,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理这本是一起医疗病亡,不应属于意外伤亡事故。但在后续的事故处理过程中,许多事情的确让人匪夷所思。做为学校一名普通的老师,我目睹了后续事情处理的前前后后。
  何九兰作为我校的一名学生,不管其死因如何,我们全体教师都感到非常痛心,毕竟,她是我们的学生,“师徒如父子”,这种师生情结是永远也改变不了的。6月13日,我校校长和总务主任亲自对其家属进行了慰问。下午,何九兰父母及其家属20余人来我校进行“协商” ,镇政府、中心学校、村领导都亲临现场,进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对方情绪激动,根本无法进行商谈。任由你情绪激动,但作为家属,同时作为为人父母的家长,不应该冲进教室,对学生进行恐吓,说什么“让何九兰变成鬼来捉你们”,致使当晚一名女生过度惊吓,高烧不退。初中学生心灵稚嫩,经受不了这样的恐吓。不言而喻,当天的“协调”没有任何结果。
  第二天,对方又来了30余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学校无条件“赔偿”7万元,理由是何九兰同学被学校延误致死。作为无重大过错方,学校当然不会接受这一条件,只能是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度金钱上的补偿作为一种安抚。在学校不愿接受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对方情绪再度失控,殴打了本校教师蔡长乐老师,并对校长进行胁迫。本次“协商”至午夜4点,在镇政府、中心学校、村领导的协调下,仍无结果。
  第三天,对方又来了40余人进行“协商”,来到校园,首先是大吵大闹,并强行砸坏了学校的大门和门锁,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并再一次对校长进行胁迫。对方“协商”的条件仍然是无条件“赔偿”7万元。学校的意见,一、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度金钱上的补偿作为一种安抚;二、协商无果,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进行责任划分。但对方对这两个途径一律不接受,特别是通过司法途径。这种“协商”从上午10点一直延续到下午4点,毫无结果,对方情绪再度激化,撕破了校长的衣服,并说要铲平学校,打死班主任等等。在这样三番五次的纠缠下,学校考虑到中考在即,以及学校教师的人生安全,不想让矛盾再度激化,学校不得不妥协,最后“赔偿”了六万五千元,此事才算“圆满”解决。
  作为教育者,我真的感到很悲哀,今天的学校这一弱势群体,为什么到了如此地步。在这次事件中,“赔偿”姑且不说,有几点我实在想不明白:
  1. 家长为什么要去恐吓未成年的小孩,她们于此事何辜?
  2. 教师为什么要无缘无故被殴打,教师的生命权何在?
  3.他们为什么可以强行砸坏学校大门,扰乱学校教学,社会公德何存?
  家长在做出这些行为的同时,是否也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孩子的潜移默化。您的下一代乃至以后的孩子,他们都可能缺少做人的准则、做人的道德、做人社会的责任。这真的是今天教育的悲哀!家长的悲哀!!社会的悲哀!!!
  教育啊,真的让人感到悲哀!哀大莫过于心死,写到这,我真有点欲哭无泪的感觉。教师是什么?是蜡烛?是园丁?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今天的教师实在担当不起这么多的美誉,只求在这个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找到一个喘息的机会,找回一点作为人的基本的尊严和最起码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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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qiutouniao于2007-06-20 15:49发表的 :
太多的疑点,期待真相,也许永远不会有真相......
不单是教育的悲哀,对于她的家人,如何不是悲哀呢?如果司法能够公正,他们难道会愿意采取那些激进的手段?没有保障的社会,也许只有这样他们还能获得些物资的赔偿......

  司法怎么不会有公正,家长说小孩是由于学校“谋害”致死,通过法医签定至少知道小孩真正的死因,家长一口否认小孩没有任何疾病史,而且对学校调查笔录和派出所取证一概否认。所以学校“赔偿”后却还要背上一个永远的黑锅。我看学校要求司法签定应该不为过,至少会给自己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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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明白“何九兰同学死亡事故协调小组”是干吗的?
难道眼看着学校被砸(要知道学校是全体花园人民的)
难道眼看着蔡老师被打!眼看着校长被辱!
真正的有辱斯文!!
所谓的“何九兰同学死亡事故协调小组”起码都是镇里\村里的有头有脸的人物吧!难道是这样的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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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斯人已逝,多说无益,就让我们默默祝福兰兰同学在另一个世界过的开心,快乐!!
金钱换不回那仅仅14岁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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