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
铜决示[2006]1号
为增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应对高额医疗费用,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市政府拟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市男60周岁女55周岁、重症残疾人、社会低保对象的城镇非职工居民实施医疗保险。并于2007年适时推出在校学生与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的医疗保险。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缴费对象与标准: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其中家庭或个人承担40元,财政补助部分按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市属学校及民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40元;县(区)属学校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家庭或个人承担50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40元,其中家庭或个人承担200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0元。70周岁及以上非职工居民不缴费,所需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承担。
(四)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0元,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保险费支付
由于基金筹集标准较低,所以将起付标准设置的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略低一些,根据现行医疗机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二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由于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低缴费”原则且制度上没有设计保障大病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所以将封顶线设置为略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介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和大额医疗保险封顶线之间的标准,约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同时,封顶线的设置考虑到参保人群发病率的不同分别设定。在校学生为10万元,其他参保人员为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在确定基金支付比例时,一是考虑到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较低,仅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30%,故基金支付比例不可能过高,否则容易发生基金出现超支风险的问题;二是考虑到分担划分过细、操作复杂,不便于参保人员掌握。因此,将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金支付段只确定为一段。即: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疗基金支付比例按一、二、三级医院分别确定为80%、70%、60%。
欢迎广大市民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