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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新法导读:直寇省名企业注册资金门槛----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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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新法导读:直寇省名企业注册资金门槛----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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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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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安徽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在马鞍山市召开,这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召开专门的会议。
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安徽省企业名称管理工作。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许可法以来,省工商局出台了《安徽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关于企业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统一了企业名称的规范标准,明确了冠省名企业名称的范围,规范了企业冠省名申报及备案的程序。理顺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确立了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确定一个部门、使用一个企业名称库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原则,整合了企业名称库,变多头管理名称为集中管理名称,避免了因多头管理带来的冠名标准不统一、易产生重名等诸多问题。对原有企业名称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清理,经过2次清理,将原先由各登记部门分散管理的名称库进行了整合,解决了一些多年遗留下来的问题。规范了企业冠省名的申报程序,基本形成了确定一个部门管理名称、使用一个名称库、专人负责冠省名申报并签署经办人意见和加盖名称专用章的申报程序。建立了名称定期备案制度,各市局于每年元月10日前将本局及所辖各县(市)局上一年度冠省名企业名称一并报省局备案。
会议还针对目前企业名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最后经讨论,制定了《关于企业申报直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对直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范围和条件、申报程序、应提交的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意见》中规定,今后企业要申报直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必须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工商局直接核准,规定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的设置门槛,变更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有健全企业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良好,有明显的经营业绩,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意见》中还根据企业属内资、外资、企业集团等分别就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要求申请直冠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必须使用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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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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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商标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商标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工商商字〔2003〕90号)的要求,扎实开展“商标进万家”活动,促进商标管理工作,特制定《马鞍山市“商标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商标进万家”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承担目标考核责任,各工商所长为目标考核责任人。
组长:夏家海;
副组长:刘瑞芝、刘新民;
成员:费礼军、高桥祥、杨进前、欧传红、刘永丹、李叶芳。
二、主题目的
通过大力发展注册商标,强化商标专用权维护,加大商标法制宣传力度,扎实开展商标服务,加强商标战略扶持,促进商标管理工作上台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三、目标与进程
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工作任务,把商标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促进商标管理工作全面发展,并在2-3年内,使全市商标注册量和驰名、著名商标有明显增长,商标维权力度有明显加强,推动全市商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实施办法
根据本市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置,市局、分局(县局)、工商所应各司其职。
市局负责认真做好组织、计划、检查和指导,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培训、宣传等重大活动。
分局负责根据市局部署,督促、指导工商所完成各项任务,参与市局的重大活动。
工商所是本活动的最终责任单位,要切实完成活动的各项任务。
五、具体任务及分解
“商标进万家”是指“商标宣传进万家、商标服务进万家、商标注册进万家、商标维权进万家”。要把“商标进万家”活动贯穿于全市商标管理工作全过程,切实起到促进本市商标管理上台阶的作用。
㈠、商标宣传进万家是前提。一是以纪念《商标法》实施20周年为契机,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征文、研讨、培训等活动,同时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商标宣传方案。二是由市局组织“马鞍山市2003年商标法知识竞赛”活动,竞赛对象包括工商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三是由市局组织对著名商标企业、地方知名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开展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四是各工商所要积极上门向辖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各所基本任务不少于10户。
㈡、商标服务进万家是手段。年度总目标是:力争推荐1件驰名商标、3件省著名商标,各工商所要深入开展重点商标企业联系工作,开展帮助活动,每所帮助10户商标注册人建章立制,扶持更多的商标企业加入省著名商标行列。对我市获得著名商标企业进行调查回访,了解企业经营、商标使用、管理情况及企业对工商执法部门的要求,帮助企业维权。
㈢、商标注册进万家是目的。各工商所要着力推动自然人、个私经济、农副产品和第三产业申请商标注册,三年内每所要帮扶10户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2003年申请注册商标任务分别为:当涂县局20件、花山区分局12件、雨山区分局10件、金家庄区分局8件、开发区分局4件、直属局4件。
㈣、商标维权进万家是责任。要求各工商所三年内帮助10户商标注册人维护商标权益,加强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2003年假冒、侵权商标案件查处任务数为:当涂县局16件、花山区分局14件、雨山区分局10件、金家庄区分局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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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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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必再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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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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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直寇省名企业注册资金门槛----200万
工商部门执行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核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以下统称收费)。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和义务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免收费3年。
三、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原毕业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免收费3年。
四、对2005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人员,核准免收费但未满3年的,应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上述免费政策。
五、各级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载明核准登记时间,以防止《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使用,同时应坚持“一证(《再就业优惠证》)一照”和“一照一点(经营场所)”的登记原则。
六、对于本省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准予其在异地(非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同时享受注册地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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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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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安徽省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安徽省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
http://www.ahaic.gov.cn
)。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下载并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12号,邮政编码:230001)。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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