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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2楼春晓于2006-10-08 10:25发表的“”: 么法子 [s:4]
引用第10楼水晶宝贝于2006-10-08 10:23发表的“”: JJ, 当事人还要掏钱出来看自己的相片? ```亏了 [s:6]
引用第15楼╰o飘雪o↘于2006-10-08 10:32发表的“”: 哈``晕,,早知道不买了 小雨JJ``你知道相片中的人是谁么?
引用第19楼与猪共舞于2006-10-08 10:40发表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s:2]
引用第17楼小村夜话于2006-10-08 10:37发表的“”: 文小雨,我严重抗议,你侵犯了小村的著作权,竟然用小村的作品为你个人谋取不义之财!
引用第24楼小村夜话于2006-10-08 10:46发表的“”: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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