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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携带宠物乘公交车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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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公民“遛宠物”的行为作出了一些规定。

  条例规定,公民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当公民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其它公共场所时,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对于违反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公共场所,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也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新出台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还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发表于 2006-7-1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 我也很喜欢狗狗,但是我也不允许它到处乱拉,乱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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