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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在太湖县买房子的要注意了,新出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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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从那以后 于 2017-4-24 16:54 编辑


切实贯彻《办法》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

01class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商品房预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销售制度,他的实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尤为突出的是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问题。由于缺乏对预售款使用的有效监督,暴露出了如逾期交房、无法办理“两证”、 “烂尾楼”等现象,直接导致购房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发》、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地方要抓紧该项工作的推进,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其实质是要求对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有效补充和完善。
目前市本级和桐城、宿松、怀宁、岳西等县市均已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02class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具体实施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目的是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县房产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购房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的购房款须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额度为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乘以确定建筑造价(根据房屋总层数,分1600元/m2、1800元/m2、2100元/m2、2400元/m2 4个档次),用于支付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实施全额资金监管,按工程进度分4个节点,由县房产局审核拨付;监管账户内超过重点资金监管额度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由预售人申请从专用账户转出调用。


03class三、按《办法》要求缴存及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并及时申请网上签约备案。商品房预购人应将预付购房款(包括预付款、商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款项)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贷款预购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机构不得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商品房网上备案及不动产登记等系统的数据实行对接,购房人未交足购房首付款未缴存监管账户的,不予办理备案;已办理预告抵押的,贷款须缴存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监管后,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支出、使用有一定的限制,企业应做好资金使用计划。重点监管资金只能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工程资金、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定税费,开发企业应按《办法》要求拨付使用资金,不得套取、挪用。
3、希望各商业银行按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要求,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工作。县房产局将不定期对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使用、拨付预售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套取资金的行为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商业银行违反协议拨付资金的,停止新开设销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太湖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预售款专款专用,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发表于 2017-4-2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简单点的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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