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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太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封公开信(针对太湖县中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 太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于太湖县中医院并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清洁工作的12名职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请求太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太湖中医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网上公布回应并书面回复从事清洁工作的12名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