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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太湖县劳动监察大队一封公开信(针对太湖县中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 太湖县劳动监察大队: 一、 对于太湖县中医院对其从事清洁工作的12名职工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并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关于太湖县中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声明”中第四条声明,该部分员工年人均支出41790元即每月平均工资为3482.50元,而医院是按照2500.00元每月支付补偿经对员工进行补偿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请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太湖县中医对同意解除的上述员工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就应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对其后续生活进行补助进行合理安置。对于不同意解除上述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上述职工都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进行第三次签订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医院没有依法和该类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仍是固定期限合同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对此请劳动监察大队查处医院违法行为。 二、对于太湖县中医院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清洁工作的12名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对于医院一再不依法拒交上述相关费用。 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对此请求太湖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太湖中医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网上公布回应并书面回复从事清洁工作的12名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