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我妈妈就属于以上情形,可中医院罔顾法律,没有做到特殊问题特殊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分青红皂白强硬解聘妈妈,当我们提出质疑时,中医院领导人给出的解释更让人无法理解,说这条法律是08年颁布实施的。所以距离现在不足15年。我都无法想象这是一个受过多年教育的单位领导人说过的话。42条里面的15年是指工龄啊,跟08年颁布有一毛钱关系么?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搪塞老百姓的借口。就想问问中医院领导人天天坐在办公室里带领底下员工学习党规党章,学习大大系列讲话,学做合格党员,自己合格了么?作为女儿,我不忍心看见妈妈天天为工作的事儿伤神烦恼,同时又感到深深的无力,因为我读了这么多年书并不能为妈妈答疑解惑。我自己是医学专业,读了八年,一直认为这是一个崇高并伟大的职业,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充满人情味的地方,从没想到地方小医院处理事情如此冰冷。有理说不清的无奈谁能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