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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
指派单位: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
受 援 人:严某(系未成年人)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4日中午十二时许,未成年人严某(8岁)与何某(7岁)在其村组附近玩耍,因一时好奇跑到四周无围墙的村涵管厂搅拌机内,因涵管厂员工疏忽未及时关电闸,二人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动电源开关,致使二小孩被搅拌机搅拌(何某当场死亡)事故,严某全身大面积皮肤重度挫伤伴化学烧伤。严某当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日被送至市立医院治疗。
【承办过程】
所在的镇政府及村在第一时间到县法援中心为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县法援中心指派安徽**事务所律师为其办理。*律师通过大量调查取证,查明此涵管厂系两村民舒某和胡某合办,事发当天,因天下雨没有生产(没有切断电源),也无人看守、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和标牌、电器线路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没有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两小孩跑到涵管厂玩耍,不慎触动电源开关,是造成此次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律师认为此次事故两合伙人应负主要责任;认为涵管厂处于无证状态,根本无法办理新装用电的手续,但供电部门违规为其安装,且安装的电器线路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安监部门对此事故进行调查。
【承办结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厂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围墙、无人看守,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和标牌等,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下发了案件移交书给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其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两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严某后续分期疤痕修复费16万元;建议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立伤后营养期135日、护理期165日。
日前,经法院判决舒某及严某赔偿近24万元。国网供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核、现场勘察等程序要求,且明确了产权分办界点,故国网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侵害行为,故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抓住了此案件的关键点: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首先,两合伙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律师在此次案件承办过程中,主动联系到安监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获得了有力证据。
一次事故,两个家庭,两个如花般的孩子,就这样承受着人生难以承受之痛。法律,能追究人的责任,但法律更重要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此次事故让我们看到了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给他人生命健康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些血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为此,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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