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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寺前镇洪畈村童畈组村民刘华为一己之私欲,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自2011年至2015年在寺前镇范围内多次大肆毁坏公益林、非法开采石英石矿,致使公益林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大批农田无法种植并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刘华多次大肆毁坏公益林、非法开采石英石矿的事实
1、寺前镇罗溪村境内非法开采石英石,毁坏公益林约320亩。刘华为自己之私欲,购买罗溪村白岩组梅志高、陈守来、陈郁飞、陈吉水等户已经列为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山场开采石英石,该山场两处采矿区面积达300余亩,同时,为了运输矿石,刘华从山下修一条长约3000米、宽约为3.5米的道路通向采矿区,该道路占用公益林约16亩。该处矿山持继开采前后约3年,由于采矿时未进行任何设计、也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导致矿区附近的农田水源枯竭,水土严重流失,尾矿矿砂被水流冲带至矿区下游农田,掩埋大量农田无法耕种,当地百姓怨声载道。
2、寺前镇洪畈村境内非法开采石英石矿,毁坏公益林约150亩。2011年起,刘华先后购买寺前镇洪畈村张屋组刘传志、刘祝刚等户的山场约50亩,购买洪畈村梅屋组童开健、梅金如、梅大田、梅大明等户的山场约100亩,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肆意挖掘石英石矿石,毁坏公益林约150亩,毁坏梅屋组农田灌溉水塘一口。
3、寺前镇塔镇村境内非法开采石英石矿,毁坏公益林约100亩。2013年,刘华购买寺前镇塔镇村韦屋组路方林户山场和吕冲组余焰华户山场共约100亩,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肆意挖掘石英石矿石,毁坏公益林约150亩。
4、寺前镇安仓村境内非法开采石英石矿,毁坏公益林约153亩。2012年开始,刘华购买寺前镇安仓村三河组魏书寿户公益林山场约50亩,并占用其他户公益林修一条长约500米、宽约3.5米的道路运输矿石,共毁坏公益林约53亩。同时,刘华先后购买安仓村海罗组吴衍明、吴和勇、吴旺恒等十几户公益林山场约100亩非法开采石英石矿,毁坏公益林约100亩。
5、刘华在寺前镇境内他处非法开采石英石矿、毁坏公益林。由于其非法开采太多,举报人无法一一列举,请有关部门详细查处。
二、刘华行为涉嫌违法的地方
1、毁坏公益林,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数量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辽林业主管总站审核。”刘华非法开采的面积远远大于10公顷,依法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国家林业局审核后还应报经有批准权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华在寺前镇境内在公益林林地未经批准采矿,造成数百亩公益林和其他土地被毁坏,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同处未被破坏的公益林对比,保守估算每亩公益林树木为30棵,每棵材积0.15立方米,刘华实际盗伐、滥伐的材积累计至少有3000立方米。刘华为非法开采石英石矿石,未经批准大量砍伐公益林林木,其行为已经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
3、涉嫌非法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同时,该法明文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对个体开采矿山的开采范围、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矿产勘查资料、开采方案、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均有着严格的要求。刘华在没有进行勘查设计、没有经过批准,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和无任何开采方案和无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采用粗放式的挖掘方式大量开采石英石矿山,不仅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也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涉嫌偷税漏税。
刘华从2011年开始非法开采石英石矿,开采矿石数量特别巨大,不但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而且从未缴纳税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偷税罪。
5、刘华为什么能长达五年非法开采矿山,其中原因应当予以深究。
从刘华开始非法开采石英石矿不久,就有不少居民因其开挖行为导致矿山下游农田被毁而不断举报,但每次均能轻松过关,并非法开采长达五年之久,竟然没有一个部门予以制止,究其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工作态度造成的,也进一步纵容了刘华的嚣张气焰。刘华在安仓村海罗组吴衍明等户非法开采的面积约为100亩,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有关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却仅对其罚款2000元了事,这之中是否有赎职行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希望领导予以严查。
三、刘华非法开采造成的危害
由于刘华非法开采,不仅造成公益林被毁,尾矿矿渣淹盖农田。同时,刘华在开采之后,对已经废弃的采矿区和矿区道路没有进行任何植被恢复,而是丢弃不问,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在已经废弃的矿区和矿区道路长满毛草,每到防火期间,不仅增加了防火的人力、物力投放,也进一步危害周边公益林的安全。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将依法治国理念提到新的高度,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举报人认为,刘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请求领导责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严格执法,让每一个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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