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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9月8日,记者从安徽省水利厅获悉,我省已拟定了《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将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河道偷采河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标准…… 拖欠水费补齐后还得罚1~5倍罚款 自2015年9月1日起,已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 今年,我省将重点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改革,确保到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其中,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在此过程中,就免不了涉及到水费的问题。试行标准明确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逾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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