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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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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国土资源局
太国土资函[2015]35号
关于举报“太湖县寺前镇刘生浩非法开办
采石场等问题”的回复
刘华同志:
2015年6月15日,接到你反映“太湖县寺前镇刘生浩非法开办采石场等问题”的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大队会同寺前国土所、矿管办进行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举报“非法开采矿山”问题
经查,刘传久开办的“太湖县寺前镇利民采石场”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11日止,2012年12月25日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该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太国土资[2012]127号),后该采石场停止开采。目前在废弃矿区范围内堆放了大量的块石,并进行碎石加工。经调查了解,该加工点是由赤百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一工区出资建设并进行石料加工,附属于交通工程。因赤百线升级改造工程系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该加工点是根据2014年7月24日由县经信委主持,国土、公安、安监、寺前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精神,为服务道路建设而设立的,所有块石来源于赤百公路改造废弃石料,加工后用于该公路的建设,通过现场察看,未发现开采已废弃的利民采石场矿区内的石料。依据国土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该石料加工点可以设立,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该加工点加工的石料均用于赤百线升级改造工程,通过多方走访、询问调查,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投入流通领域。
二、举报“在政府防汛储备用地上建搅拌站”问题
经调查,该宗地于2008年经太湖县国土资源局收储国有,交由寺前镇政府管理,后寺前镇人民政府同意刘生浩临时借用该宗地新建搅拌站用于建设镇办公大楼及广场,临时使用期满后刘生浩未及时归还,现我局已立案查处,责令其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举报“非法开发房地产”问题
经调查走访,目前没有发现刘生浩有非法开发房地产的行为。
感谢你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其他意见,请与我局矿管办联系,联系电话4189735。
太湖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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