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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依法处置。
经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3时4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太湖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事故时,发现王某有饮酒嫌疑,于是对其进行抽血鉴定,发现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 1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太湖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汪丹、黄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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