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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驾驶员醉驾出车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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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9日,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依法处置。
     经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3时4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太湖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事故时,发现王某有饮酒嫌疑,于是对其进行抽血鉴定,发现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 1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太湖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汪丹、黄德丰)

   太湖家园网提示广大市民:开车莫喝酒,酒后不开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这并非增加自己的约束,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了让亲人、朋友的多一分安心。
发表于 2015-4-1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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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长鸣,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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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下 于 2015-4-15 16:54 编辑

酒后开车上路行驶出了交通事故,难道还不是全责?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这个怎么解释?有法律条款么?希望家园网的大律师给各位网友科普一下,这样的事情说不一定就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求科普
QQ图片201504151656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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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酒驾无疑是马路杀手,还好碰是大货车。需重判。太湖好像没有代驾这个职业吧。。。商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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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后开车不仅是危害自己,还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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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珍惜他人生命,同时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出行安全给家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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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开车,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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