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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个帖子有图有真相 求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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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伏羲 于 2015-1-31 18:35 编辑

各位好:
       我是寺前的一位老百姓向广大的太湖群众反映一件实事。
赤百路正在施工,修的是一条群众安全的生命线,但业主施工方不顾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在道路的中间挖了个宽度4米多,深度3米多,长5米左右的大坑,坑边的路面非常平整,正处于急拐弯处,且施工的现场没有障碍物和警戒标示,现已导致车子掉坑坠毁人员受伤的重大事故。(车俩受损严重还在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还在医院)至今事故已发生5天了,但施工方还没有给出合理的处理方案,反而认为一点责任都没有。一家持有合格资质的路桥公司竟如敢此野蛮的施工,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放在何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领又在哪里。
事发当前当地政府曾多次催促施工方设置警戒标示未果,可见施工方财大气粗,目空一切,本来修路是一件造福于百姓的好事,但施工方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抛之脑后麻痹大意,无视政府的监管,肆意非为跟草菅人命没有区别,另外施工方还理直气壮的说去年在岳西有五起这样的事故,都没这么样。难道这世道变了没王法了,  我无语!
请你们赤百路施工方,尊重我们当地人民生命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敬请各媒体,各相关单位给我评评,这责任该由谁来负,又该找谁评理。去何处喊冤!


两贴并一  


赤百路施工方不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思自己 ,整改施工现场,反而强词夺理,请求各相关单位   相关媒体关注此次事故。为我申冤。他们扬言家大业大,这种事情他们发生的多,随我怎么搞,难道真是这样吗?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普通的生意人。我相信肯定有说理的地方,肯定有人管。
     照片是执法单位现场所拍,从这些第一时间所拍的照片里可以看到,路障在哪里,堆的土在哪里,连个简单的路标还是事发后临时放的。(施工单位的戴总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这时受伤的人还在车里,他们不是先救人下车送医院。而是先拿好标示牌放好。可见他们不是关心人员的生死,视百姓生命如草芥)而是,,,。
    施工方说路障 ,堆土1米高,警戒标示放了,难道是不相信为老百姓做主的执法单位吗?
路障 牌子都是事故后放的


我那晚刚好送人去黄冈,路过现场时正碰上,停车目睹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当时双方正在争论,施工方在发生事故后要放标示牌,但出事故方却阻止不同意事后补放标识牌,说要等交警赶到后拍照取证后才能补放。当时赶到现场的有寺前派出所的两位警官。事故现场是靠右,一上坡急转弯,坑两边没任何警示标志。再加上高出一二十公分的浮土。晚上灯光向上扬,根本发现不了是个深坑。当时出警的警官要求施工方把伤员先送到医院,再在事故现场前后补放了标识牌,以防止有别的车辆再出事故。虽说不是当事人,但我看施工方态度特别强硬,说什么护航工程,随他们去告之类的话。早听说路上施工方特别狂妄,前一段时间还打伤了路两边的老百姓。这次从说话算看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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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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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巧今天跑车路过老城加油站看到出事车被拖车拉着放在路边   这么多天了    怎么今天才拉到县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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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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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旁边有警示牌吗?开车还是小心的好,山区路险,减速,慢行,人没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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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对这样的施工方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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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确实危险 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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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样的帖子你发了不止一两个了,与其把时间花在这论坛上,还不如走正规的法律途径!发这么多贴,也不见得能起多大的作用,你说可是?这种事情,公路局没给你答复吗?或者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你不满意?这些情节,不应该有意隐瞒。论坛是个大家可以各抒己见的地方,有想法固然很好,但像这样围绕一件事连发好几个帖子,这样的动机不免让人有些怀疑。我只关心公路局是怎么给你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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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 1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来告诉我有什么动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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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世道是变味了,没办法,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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