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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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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安置在人均中央补助资金2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按购置新房800元/㎡、购置二手房600元/㎡的标准,对每户移民搬迁户给予补助,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县财政补助资金在移民户拆除旧房经验收后,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一次性予以补助。
2.对购置新房移民户,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30%(中央补助资金);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完补助费总额的70%(中央补助资金);剩余30%补助费,在拆除旧房完成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签字认可后,予以发放。
3. 对购置二手房移民户,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契约,经县移民局认定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中央补助资金);剩余30%补助费,在拆除旧房完成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签字认可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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