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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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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新仓镇政府、县林业局,于2014年11月18日10时在安庆论坛太湖窗口,对新仓镇牌楼村西上组《惊世冤案 迷天乱象》的帖文进行了回复(全文如下):
针对该贴所反映的问题,县林业局、新仓镇政府多次到该村、该组了解情况,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曼图公司承包山场是当年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曼图公司承包费该村已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80%资金发放给各村民小组,20%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2、此次林权流转将曼图公司林权流转回原林权权利人符合惯例,程序合法;
3、山场的再承包与采伐,牌楼村按规定召开了组长会议,涉及山场的的所有组召开了组民会议,只有西上组有个别村民未同意。因此,建议西上组山场暂缓开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少量越界部分,需要双方进行确认并协商处理;
在调查、协调处理过程中,多次邀约反映问题的村民了解情况,均未到场。
太湖县林业局 新仓镇人民政府 新仓镇牌楼村西上组于2014年11月18日14时,在安庆论坛太湖窗口发表帖文题为《请太湖县新仓镇政府县林业局对回复解疑答惑》(全文如下):
太湖县新仓镇政府、太湖县林业局:
感谢政府和林业机关对我们西上村民小组《惊世冤案 迷天乱象》的帖子进行了回复,但是,西上组村民对于你们含糊其辞、不真实、敷衍的回答不可接受,请解疑答惑:
下面对你们回答的第一条提出疑惑:
1、“1、曼图公司承包山场是当年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你们是否依法对当年在行政干预下给我们农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权为什么大于法,请作解释?
2、“曼图公司承包费该村已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80%资金发放给各村民小组,”你这样说反过来还是我们说假话了?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是非问题,如果不解释清楚会为虎作伥、助纣为虐?这应该是一个清洁廉明的政府不愿看到的,请你们把我们村民的收款签字(照片)拿到网上来证实一下。
3、“20%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请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照片)拿到网上来证实一下。
下面对你们回答的第二条提出疑惑:
“2、此次林权流转将曼图公司林权流转回原林权权利人符合惯例,程序合法”。曼图公司是非法获得林权的,这次造假会议录流转给怀宁人, 未经本组村民同意谈何合法?
下面对你们回答的第三条提出疑惑:
“3、山场的再承包与采伐,牌楼村按规定召开了组长会议,涉及山场的的所有组召开了组民会议,只有西上组有个别村民未同意。因此,建议西上组山场暂缓开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少量越界部分,需要双方进行确认并协商处理;在调查、协调处理过程中,多次邀约反映问题的村民了解情况,均未到场。”
1、你们的第三条我们认为是混淆视听、无中生有,我们有今年5月《关于西上组全体村民向本村村民委员会催收山场承包费的通知书》为证,全组一致同意曼图问题未解决前山林暂不向外承包(我们有提交给牌楼村时的录音材料)。请作解释?
2、二十多亩不是操作过程中越界那个概念。
(1)西上组被盗报案近60天为何不去现场测量准确面积?请解释?
(2)不管是盗伐还是错伐都应负法律责任,报案近60天为何执法机关迟迟不采取行动?法律的尊严何在?请解释!
(3)新仓镇政府是我们新仓人民的政府,应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但你们却为一个违法的基层和商人屁护,请作解释?
3、我们没有一次收到邀约处理通知。
(A)我们组没有一个人逃避协商处理,如之前有人逃避请拿出证据?
(B)如果先协商赔偿的话,应在平等、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C)我们组长提了3个要求:(当然要合理,供众网友评判)1、须提前三天约定时间。2、到西上组所在地协商。3、当事人先陪理道歉。所谓赔,就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时就要赔,当有人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时还高高在上、理直气壮、振振有词,谁都看不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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