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528|回复: 12

我打算明年让孩子考上海的高中,先打探消息,请帮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4-17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说上海有少数学校每年都面向全国招收高一新生,我打算明年让孩子考上海的学校(高中),不知这里可有教育界太湖人士,请介绍一些有关方面的情况,OK?
发表于 2006-4-1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这样,估计录取率不亚于考大学,说不定比考大学还难。

到教育园地版块去问问吧,那里老师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4-1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觉得这里人气旺些.所以来这里.
据我现在所知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市重点高中分数线,还要交5万块钱的入学费,想打探更详细的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7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教委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2005]88号)的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人数约为12万,要求做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计划达到98%以上,其中“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2名左右。各区县(后方基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根应根据本地区生源变化和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的实际编制2006年本区县(后方基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计划的编制须兼顾本市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要立足扩大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同时要兼顾本市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率。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后方基地)等教育主管部门编制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执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三)各区县(后方基地)招生主管部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执行过程中招生计划如需调整、转移,必须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初中毕业生,蓝印户口需经公安部门验证通过,在有效期内,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与本市常住户籍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就读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区县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4、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

  (2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3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43)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二)本市常住户籍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与本地区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三)初中毕业生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所在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组织实施,报名截止日为2006年3月1日。

  本市常住户籍在校初中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委托就读初中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及后集体办理报名手续。为严格把好报考资格关,各区县中招办须要严格把好报考资格关,要加强对学校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并落实学校责任人。

  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本市跨区县就读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由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实施,报名时间为2006年2月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两天。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名,由就读学校或各区县中招办受理。各招生学校和区县中招办要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同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

  (五)符合回沪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初中毕业生来沪参加升学个别报名,由各区县中招办受理。各区县中招办须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为5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两天。   

  (六)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由市考试院中招办另行公布)和信息,有关报名、加分等表格由市考试院中招办另行发放,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设置二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

  (二)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学校,一经录取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情况,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不能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

  四、考试工作   

  (一)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行命题和组织实施,各市、区县(后方基地)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工作,语文学科学业考试实行全市网上统一阅卷,其他学科学业考试阅卷工作由各区县(后方基地)组织实施。

  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堂分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考虑到现行初中教材版本不同的原因,试卷中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不分别命题,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采用开卷考试)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的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的考生,其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准入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达到“及格”及以上)。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和“零志愿”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和“零志愿”以外)的考生和报考各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应达到“及格”及以上。身体残疾和体育免修者除外)。

  3、理化(理科)实验学科技能考试的成绩以为“合格”、“不合格”计。

  4、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的学业考试、学科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分别按初中就读期间学科考试成绩和技能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5、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可以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4]19号文件精神,2006年返沪考生的英语学科和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考试不另行再单独命题,统一使用上海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相同科目试卷。

  (四)2006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如下(按考试日期顺序):

  4月——5月
体育(体育与健身)

理化(理科)实验技能

5月20日(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往届毕业生)

6月17日(周六)
上午8:30—10:10下午2:00—3:40
语文

物理、化学

6月18日(周日)
上午8:30—10:15

下午2:00—3:40

下午4:00—5:10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数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考试安排在4月8、9、15、16日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考务工作

  (一)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后方基地)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阅卷工作除语文学科由市统一网上阅卷外,其他学科考试阅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方基地)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的精神,评卷人员须遵守《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切实使阅卷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应集中安排3天时间接受考生查分(除语文学科)。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核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或通过就读初中学校,或直接到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查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招生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投档录取批次为:(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免试推荐入学的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2)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3)提前录取学校(含全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跨区县招收生“零志愿”考生的学校、中职校航空服务类专业学校、中职校艺术类专业学校);(4)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进行自主招生(其录取对象及招生办法须事先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5)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6)征求调剂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录取过程需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招生工作

  1、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工作。

  (1)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招生和设有国家级示范专业的中职学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教委基教处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并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推优生”本人可根据本区县(后方基地)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填写《2006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

  “推优生”就读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县(后方基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并附:(1)“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2)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3)市级“推优生”的投档和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后方基地)推优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招生学校应如数录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

  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好推荐优秀生的各项公示工作;市“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计划数必须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须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优良,且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力求公平、公正、守信。

  3、区县“推优生”工作

  (1)区县重点高中“推优生”工作,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推优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

  (2)区县重点高中招收的“推优生”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后进行。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的要求和推荐程序,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附件一)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良好”及以上),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投档数按小数点进一计算)。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退回市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四)学校自主招生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

  2、工作职责

  (1)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自主招生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制订工作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后并公布。

  (2)拟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并根据学校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填报志愿(零志愿或一志愿)。统考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统考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

  (3)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名单完成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

  (4)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旦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的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

  (6)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停止下一年学校自主招生资格。

  (五)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1、招生计划和对象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国家级中职校)自主招生计划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的5%。招生对象须符合本《意见》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2、招生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招生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要求自主确定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包括考生报考条件、学校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等),经市中招办审核后,报市教委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处备案。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将招生计划下达至有关区县中招办实施。

  3、填报志愿

  凡申请报考自主招生的国家级中职校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将报考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考生招生报名志愿表》中的“提前录取志愿栏”或“统一录取志愿栏”里并递交相关材料。

  4、录取工作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自主录取。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名单,经市中招办审核后统一办理录取手续。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考生进行文化课程测试。

  5、工作职责

  自主招生工作是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学校必须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的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经确定公示后,学校要向社会、考生和家长等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学校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招生纪律,学校的主管单位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取消自主招生资格。

  

  1、经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作为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进行自主招生,其自主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

  2、学校应成立校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包括:自主招生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考生可根据自身的个性特长,参照各校自主招生办法,向学校自我推荐。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须事先向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上报备案),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谈,但不得组织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试。

  4、经面试后,学校向具有意向的考生按照1:2的比例发放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印制的《自主招生学生登记表》,同时将拟录取对象名单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考生应将自主招生学校志愿作为零志愿填报(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作为一志愿填报)。

  5、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招生学校可根据事先公布的“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按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面试结果,择优录取具有明显个性特长的考生,被录取的考生须达到市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线。

  (五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要求

  1、考生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最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67、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6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78、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另发)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8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六)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中第6项回沪知青子女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可累计一项计入总分,其他项目不可累加。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首先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若相同,则比较其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仍无法区分,则由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后方基地)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管理人员。要按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积极采取考生网上报名、电子档案采集、网上阅卷和录取的现代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十分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全市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四)严格执行市中招数据统计口径和标准,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要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各区县(后方基地)中招办上报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后方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领导区县中招办在招生实践工作中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六年一月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2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一)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试点学校不再扩大。请各区县对本地区目前已试招外省市学生的本市寄宿制高中的招生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及复核结果报我委核定。

  (二)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试招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规模总量严格控制在3000人以内。招生计划由我委统一审核编制。各寄宿制高中须按照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本市各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住宿学生招生人数的50%。

  二、报考条件和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考条件

  1、报考本市寄宿制高中的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须在当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入学统一考试(简称“当地中考”)。

  在沪借读初中的外省市户籍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中考”。

  2、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报考条件是:考生的“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招生报名和审核录取程序。

  1、严格审核考生报考条件,控制学校的报考规模。

  (1)外省市考生在参加当地中考后,凭中考成绩单(须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通过本市各寄宿制高中学校外省市招生信息网,选择报考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报考生信息资料;并将考生本人初中在校期间学业成长记录(或成绩手册)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考生自行保管备查),以邮政快件形式寄交报考学校。每一位考生限报两所学校。

  考生须对填报考生信息资料,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诚信承诺。考生报考信息资料填报不实,或提供虚假报考资料和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和入学资格。

  (2)各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考生信息资料,以及所提供的报考资料和证明材料,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质的审核工作,确定考生报考本校的资格。

  (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下简称“市中招办”)将建立“全市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情况信息库”,审核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资格。

  2、深化招生考试改革,严格把握录取标准。

  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须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加大招生考试改革力度,积极探索“以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择优录取”的学校自主招生改革。

  (1)各招生学校须依照公布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标准,以考生的中考成绩、考生初中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和相关证明资料(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组织综合能力测试或面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考生须凭招生学校发放的面试(或测试)通知方可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或测试)。参加面试(或测试)考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3倍。考生参加面试(或测试)时,须随带中考成绩单原件、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学业成长记录(或成绩手册)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招生学校审核验证。

  各招生学校在发放面试(或测试)通知前,须将参加面试(或测试)考生名单和考生基本信息报市中招办审核备案。

  各招生学校均不得向未能提供“当地中考”成绩单,或中考成绩未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发放面试(或测试)通知,不得让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测试)。

  (2)各招生学校的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划安排在7月初和7月下旬,具体日期由市中招办另行公布)。

  本市各招生学校均不得在兄弟省市中考前,组织考生来沪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3)本市各招生学校在考生当地组织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须报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4)招生学校组织的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均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3、规范申报审批程序,保证生源质量。

  招生学校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新生名册和有关统计资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于当年7月底报市中招办审核,经我委审定批准后,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发放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学校方可正式录取(在正式录取前,考生须向学校提供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前,招生学校应与学生及其家长(或其监护人)签订《委托培养协议》。

  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招生学校的外省市新生录取名单列入当年高中阶段招生的统计名单之中。

  (三)各招生学校须制定外省市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包括:报考条件和要求、综合能力测试或面试安排和具体办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报我委备案后,在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工作网上公布和实施。

  三、加强招生宣传,加强与兄弟省市教育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对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宣传的管理。招生学校印发《外省市招生招生简章》和外省市招生宣传资料,须事先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报我委备案。

  (二)招生学校应争取各兄弟省市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依据规定要求和操作程序,做好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和招生宣传工作。

  (三)招生学校可通过与外省市兄弟学校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加强校际合作与交流,请兄弟学校帮助进行招生宣传,或协助做好招生推荐工作。

  (四)招生学校应加强网上招生宣传和咨询,开通网上咨询和报名系统,受理学生咨询和报名登记。通过网上交流和服务,展示上海优质教育资源、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办学优势和办学成果,让外省市学生了解上海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相关政策。

  四、收费标准和学生管理

  (一)收费标准。

  招生学校在学生入学前,按《委托培养协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委托培养费并由招生学校按本市公布的高中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应发放助学金,减免有关费用。

  学生中途辍学或退学,招生学校应按照退学的时间,向学生退还相应比例的委托培养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学生管理。

  招收的外省市学生不迁转户口,在学习、生活、学籍管理、人身保险、安全等方面享受上海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样的权益。学生毕业后按上海户籍学生待遇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未录取的学生允许次年再参加上海市春季和秋季的高校招生录取,如还未录取,则回户籍所在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对外省市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指导。

  五、管理与监督

  (一)招收外省市学生工作纳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我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市中招办加强招生管理,招生学校严格按招生工作规范程序自主招生。

  招生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外省市招生方案、实施细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外省市招生的政策培训,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二)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必须尊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1、学校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设考场,影响和扰乱当地教育秩序。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可争取理解和支持,既完成学校的招生任务,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招生人数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招生计划由我委协调,相关招生学校间可组成“联合招生协作组”,加强招生学校间的分工合作、协调与交流,在招生过程中要自觉维护上海形象,正确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共同做好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工作。

  (三)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外省市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招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做到岗位落实,人员到位。要加大对招生报名、测试考核、择优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对招生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我委将组织对招生学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自主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录取标准和相关资料的规范性进行抽查,确保本市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招生学校在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过程中存在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委将取消该校招收外省市学生的招生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1、随意扩大我委核定的外省市招生计划,违规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或违规招收未达到招生录取标准的考生。

  2、在兄弟省市中考前,违规组织外省市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外省市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或违规进行学校的外省市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3、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批准未参加“当地中考”的考生,或中考成绩未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外省市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使参加学校外省市招生面试或测试考生人数超过规定范围。

  4、在组织外省市招生选拔面试(或测试)和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收取面试(或测试)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上海市中招咨询电话一览表



单位
地     址
邮编
咨询电话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钦州南路500号
200235
64845333

黄 浦
凤阳路186号
200003

63271614

卢 湾
重庆南路249号
200025
63878432

徐 汇
百色支路28号
200231
54361041

长 宁
虹古路321号
200335
62787558

静 安
愚园路48弄20号
200040
62674722/62176077

普 陀
中山北路3489弄24号
200062
62221299

闸 北
共和新路710弄32号
200070
56624976/56727968

虹 囗
长春路92号
200081
65401154

杨 浦
延吉东路55号
200093
55833009

闵 行
七莘路568号
201100
64921788

宝 山
宝山区东林路25号
201900
56112788

嘉 定
嘉定城中路171弄4号
201800
59528633

浦 东
潍坊七村702号
200122
58307991

金 山
金山区石化四村416号(甲)
200540
57931325

松 江
松江区中山中路207号
201600
57815945

南 汇
惠南镇车站南路3号
201300
68004483

青 浦
青浦区万寿路55号
201700
69220499

奉 贤
奉贤区南桥路446号
201400
57410586

崇 明
崇明县城桥镇新崇北路6号
202150
59624534

农场局
华山路263弄7号
200040
62496490

监狱局
长阳路111号社区工作处
200082
65460942

劳教局
吴兴路225号2618室
200030
24029708

梅 山
南京市梅山公司普教部招生办
210039
025-86364741

大 屯
江苏沛县大屯煤电公司招生办
221611
0516-84024494

张家洼
山东莱芜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271113
0634-6811908

荻 港
中山东一路8弄4号
200002
632300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最好是打个电话咨询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7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电话号码一律加上区号0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4-1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详细~好事~顶哈子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陈文化先生,有了你的这些详细介绍,我就不用那么盲目了 .大屯煤电公司离的很近,真是太好了,再次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太湖家园网

Powered by Discuz! X5.0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QQ客服返回顶部